同志们:
今天,我们以“严守廉洁纪律,永葆清正廉洁本色”为主题开展专题党课,既是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对全县党员干部的一次集中政治体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从屈原“宁廉洁正直以自清”的千古叩问,到我们党百年奋斗历程中对廉洁建设的执着坚守,清正廉洁始终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是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重要法宝。当前,我县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等领域资金投入密集,廉洁风险点多面广。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既要当好党纪国法的“守护者”,更要成为清正廉洁的“示范者”。下面,我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习体会,与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深刻认识严明党的廉洁纪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廉洁从政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回顾百余年党史,我们党始终把廉洁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我们新征程上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从历史维度看,严明廉洁纪律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传家宝”。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廉洁”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建党初期,二大党章专设“经费”一章,明确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监督机制,从源头防范贪腐风险。1926年,中共中央发出《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反腐肃贪文件,彰显了“刀刃向内”的决心。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出台《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规定“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谢步升、唐达仁等贪腐分子被严惩,树立了“苏区干部好作风”的鲜明导向。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颁布《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9年至1941年查处贪污案件从*件降至*件,边区“只见公仆不见官”的廉洁气象与国民党统治区的腐败乱象形成天壤之别。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迅速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刘青山、张子善因贪污受贿被处决,震动全国,彰显了“反腐败没有特殊”的坚定立场。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提出“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先后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构建起廉洁纪律建设的制度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历史启示我们:什么时候廉洁纪律抓得紧、执行得严,党的事业就蓬勃发展;什么时候放松纪律要求,腐败问题就会滋生蔓延,甚至危及党的执政根基。
(二)从现实维度看,严明廉洁纪律是应对风险挑战的“防火墙”。当前,我县政治生态总体向好,但腐败存量尚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靠企吃企”,在工程招投标中搞利益输送,有的“期权腐败”,离职后仍利用原职权影响谋利,如县财政局原科长李某退休后,在某企业担任“顾问”并领取高额薪酬,为其承接政府项目“站台”;有的“家风不正”,纵容亲属插手工程项目。这些数据警示我们: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长期存在,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
(三)从未来维度看,严明廉洁纪律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护航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明确了“建设现代化强县”的目标任务。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支清正廉洁、担当作为的干部队伍。如果党员干部在廉洁上出问题,不仅会毁掉个人前程、家庭幸福,更会损害党的形象、阻碍发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必须凝聚最广大人民的力量。”只有严明廉洁纪律,坚决清除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腐”,才能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才能汇聚起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
二、准确把握《条例》对廉洁纪律的新规定,做到学深悟透、对标对表
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贯穿始终,对廉洁纪律相关条款进行了系统性完善。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准确把握“改什么、为什么改、怎么落实”,切实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紧扣党章要求,筑牢“反对特权”的思想根基。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条件中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属性的深刻揭示。党章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条例》落实党章要求,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并细化了具体情形:。一是严禁“官老爷”做派。有的干部下乡调研前呼后拥、层层陪同,基层干部“围着转、忙着拍”,群众戏称“警车开道、尘土飞扬,领导来了、鸡犬不宁”。对此,《条例》明确将“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纳入违纪情形。二是严禁“特殊待遇”。有的干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占用周转房,有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有的违规享受医疗、住房等优待。《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新增“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释放“特权没有例外”的强烈信号。三是严禁“以权谋私”。有的干部把公权力当作“私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条例》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对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行为细化了处分档次,明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聚焦“四风”顽疾,扎紧“作风建设”的制度笼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永远没有休止符。”此次《条例》修订,针对“四风”隐形变异问题精准“亮剑”:。一是严查“变相送礼”。有的干部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收礼,表面是“劳务报酬”,实则是权钱交易。《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此类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二是严控“福利发放”。有的单位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如以“加班费”“误餐费”名义套取资金,或以“工会福利”名义购买购物卡、高档礼品。《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新增“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的处分规定,划清“正常福利”与“违规发放”的界限。三是严管“接待活动”。有的单位将公务接待“变脸”为商务接待、外事接待,或借接待之名搞公款吃喝、违规饮酒。《条例》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覆盖范围扩展至所有公务、商务、外事活动,并新增“接待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处分情形。
(三)强化“全周期管理”,堵塞“离岗后监管”的漏洞。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退而不休”,利用原职权或影响力搞“期权腐败”。对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离岗后从业限制:。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将原“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违规从业的约束对象扩展至全体党员,明确“党员离职或者退
(离)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一律依规依纪处理。二是新增“影子腐败”条款。《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明确,离职或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为亲属谋利,或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例如,某县原副县长陈某退休后,其子在本地成立工程公司,陈某利用老关系帮助承揽项目,被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强化“离职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部门,对离岗党员干部开展“廉洁回访”,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在位不收退后收”“在岗不贪离岗贪”等问题,防止“带病离职”“带病退休”。
(四)突出“家风建设”,筑牢“廉洁齐家”的家庭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条例》针对家风问题增设多项规定:。一是严管“亲属经商”。有的领导干部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甚至“量身定制”项目。《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明确,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等问题拒不纠正的,对领导干部本人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二是严禁“资源变现”。有的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资源提供帮助,搞“靠山吃山”。《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新增此类情形的处分规定,明确“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是规范“身边人”行为。对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利的,《条例》明确领导干部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失职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自觉践行廉洁纪律要求,以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遵守廉洁纪律,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对照《条例》规定,从思想、作风、行动上全面检视,确保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
(一)以“绝对忠诚”筑牢信仰之基,做政治坚定的“明白人”。一是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党章、宪法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严守政治纪律。坚决防止“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比如,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决不允许跑风漏气、说情干预,决不允许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三是坚定理想信念。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照镜子、正衣冠”,从近年来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例中汲取教训,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
(二)以“自我革命”锤炼过硬作风,做清正廉洁的“干净人”。一是严守权力边界。纪检监察权是“治权之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比如,在线索处置环节,要严格执行集体研判制度,防止“个人说了算”;在审查调查环节,要依规依纪依法收集证据,严禁逼供、诱供、体罚。二是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严格执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去年,我县纪委监委开展“阳光纪检”活动,邀请特约监察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并整改问题**个,这一做法要长期坚持。三是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坚决抵制“围猎”诱惑,对“饭局”“牌局”“酒局”保持高度警惕,不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称兄道弟,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比如,某省纪委监委干部王某因频繁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并收受礼品,最终被“围猎”落马,教训极为深刻。
(三)以“担当作为”提升履职效能,做敢斗善斗的“带头人”。一是敢于“唱黑脸”。在腐败问题面前不退缩、不手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微腐败”露头就打。今年,我们将深入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确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二是善于“抓细节”。紧盯“四风”新动向,从一张发票、一顿饭、一份礼品等“小事”抓起,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比如,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某单位“三公”经费异常增长,经查实是违规购买高档烟酒,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处分。三是注重“标本兼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方式,推动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同志们,清正廉洁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立身之本。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条例》要求,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建设现代化强县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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