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书记调研报告: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现状及下阶段重点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2024-05-14 | 阅读 : 965 | 下载量 :31 投诉   

一、我区纪委派驻机构现状

*共有区直部门*个,*个党(工)委,*个党组,*个支部,*名党员。根据上级要求,我区已完成派驻单位*家,覆盖率*%。

(一)派驻采取的模式

原则上,重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纪检监察双派驻,党委部门和人大、政协机关派驻纪律检查员。具体实行以下派驻模式:

一是对区教文体局、*乡、*乡、*办事处、*办事处、*办事处*办事处7家单位的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乡、*乡派驻监察室。

二是向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机关工委、区人社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委等9家单位派驻乡(科)级纪律检查员。

(二)派驻机构的职责

一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大额资金使用,工程项目招投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政令畅通及廉政勤政的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

三是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开展勤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

五是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干部以及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案件。

六是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七是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是编制核定和机构设置。乡纪委编制*人,正副书记各*人,监察室主任*人,专干*人;办事处编制*人,正副书记*人,专干*人;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组编制*人,专干*人。

二是干部任免和人员管理。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由区纪委牵头与区委组织部联合考察,共同协商,提出方案,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任免建议,由区委组织部呈报区委常委会研究任免。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人选一般从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选拔配备,交流使用。派驻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区纪委监察局提名并考察,由区纪委常委会决定任免,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三是年底考核与奖惩措施。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向区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并按区委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区委组织部备案。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四)相关待遇及后勤保障

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其工资关系及派驻机构所有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机构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工作用车等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办公经费、文件传阅等事项仍按原有渠道实施。

二、当前派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派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大多是驻在单位或部门的副手,纪检专干也是驻在单位工作人员,人员编制没有收回上级纪委,以至于部分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派驻机构认识不够,定位不准,仍将视同于一般职能部门,造成派驻机构监督职能淡化。

二是片面强调“全覆盖”派驻,没有考虑到一些大部委、大单位、大系统的身架,相对于庞大的被驻在单位,纪检组人少力单,“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没有时间和精力查办案件,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弱化,要么无案可办,要么有案难办,要么有心无力。

三是部分派驻机构负责人由于害怕工作积极性高了,不利于和监督部门搞好关系客观原因,以至于工作被关系化、人情化,委局安排多少干多少,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强,工作积极性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再加上多为兼职,更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四是派驻机构干部的知识结构、综合能力还不适应履行综合监督职责的需要,同时部分优秀人才限于身份问题,无法进入纪检监察系统,致使派驻机构工作质量不高,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不强。

三、对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派驻机构改革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派驻机构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矛盾和弊端,要进一步强化“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需进一步改革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理清工作关系,进一步释放派驻机构的监督优势。收回人员编制,加强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解决派驻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及领导体制机制等问题。纪检组长不仅要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保障和落实参与权、知情权,同时也要保持与驻在部门的相对独立性,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在驻在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纪检组长不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工作,派驻机构不参与驻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减少对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顾虑,充分保障派驻机构监督权相对独立。

(二)创新机制,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的协调管理。一是改革优化派驻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和任务重点,继续调整派驻机构设置,实行“1+*”集中派驻和“1+1”重点派驻模式相结合。对大单位、大系统的要派出专门的纪检组,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威慑力。二是健全派驻机构日常联系机制。建立派驻机构例会工作制度、派驻机构召集所监督联系部门负责人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驻在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制度,提高派驻机构的社会认可度和自身权威。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一是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通过奖惩措施激活派驻机构工作能动性,督促其围绕自身的职能职责开展工作,充分调动派驻机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派驻干部的评价考核制度,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二是明确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率。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监督检查“三重一大”事项,重点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三是细化监督手段,保证监督效果。针对驻在单位实际,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运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各种监督方式,落实相关监督权力,以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确保监督效果,确保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能够得到充分运用。

(四)拓宽渠道,进一步提高派驻机构人员综合素质。建议适当放宽人员准入政策,使拥有干部身份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和业务骨干能够进入纪检监察系统,通过人员素质的提升,增强派驻机构的履职能力。

四、我区派驻机构改革的初步计划

(一)优化派驻模式,提高履职能力

在全区设立*个派驻机构,其中*个大纪检组,分别是区直工委纪检组,区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组,财政、审计纪检组,教文体局、市场监管、卫计委纪检组。其中区直工委纪检组负责全区未设党组的所有支部;*个联合派驻纪检组,分别是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纪检组,商务局、工信委纪检组,城建、城管、自然资源纪检组,人社局、司法局、民政局纪检组。

大纪检组派驻人员配置*人,纪检组长为正科级,下设监察室,监察室主任副科级,*名纪检专干。联合派驻纪检组原则上配置*人,纪检组长副科级,*名纪检专干。

(二)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使派驻机构把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履职尽责放在日常,严肃查处驻在部门的职能处室在履行职责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健全责任制倒查追究工作机制,以严厉的问责措施倒逼驻在部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督促派驻机构人员注重深入研究驻在部门工作特点、热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努力寻求能够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

(三)强化监督机制,打造过硬队伍

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干部监管机制。派驻机构工作相对独立,自由度较大,驻在部门也不好多过问干预,如果没有监督和约束,必然也会导致失职甚至腐败。派驻机构干部只有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能力过硬、廉洁过硬,自身行的端、走的正,才有资格和底气去监督别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相关党规党纪要求,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加强责任意识、派驻意识的教育,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培训学习,既要熟悉和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又要充分了解驻在部门业务知识和熟悉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队伍履职能力。注重对派驻机构干部加强监督,强化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工作约谈、定期报告工作、执纪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强化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解决好自身建设中的“灯下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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