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安全检查指引材料汇编

2024-04-30 | 阅读 : 3466 | 下载量 :117 投诉   

工贸企业领域安全指引 2

燃气领域安全指引 6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指引 10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指引 14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指引 16

城市消防领域安全指引 19

教育领域安全指引 40

卫健领域安全指引 52

商场商超领域安全指引 59

汛期防范领域安全指引 65

景区景点领域安全指引 68

特种设备领域安全指引 87

农贸市场领域安全指引 97

餐饮领域安全指引 104

再生资源领域安全指引 122

自建房领域安全指引 132

电动两轮车领域安全指引 136

养老机构安全指引 140


工贸企业领域安全指引

一、管理端安全指引

(一)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是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四)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特定岗位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五)是否悬挂张贴安全警示牌。

(六)是否配备合标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是否组织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八)是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台账。

二、用电及消防端安全指引

(一)消防通道、紧急疏散是否顺畅。

(二)消防水管、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未被遮挡。

(三)是否配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四)电力线缆是否完好,线路是否私拉乱接,是否设置警示标识。

(五)电瓶车是否集中有序存放。

(六)插线板、配电箱旁是否堆放易燃物品。

三、危化品存储及使用端安全指引

(一)危化品是否规范存储、设置警示标识。

(二)是否购买或使用非正规厂商生产或销售的危化品。

(三)危化品入出库或使用是否登记。

(四)是否配备危化品泄漏监测系统或设备。

(五)废弃危化品处置是否规范。

四、专项工作作业端安全指引

(一)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二)是否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不准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是否与专业救援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系。

(四)是否定期清理污水池沉积淤泥。

(五)是否开展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并明确标识。

(六)是否安装除尘、排尘、降尘装置和防静电、去火花装置。

(七)是否实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检查审批制。

(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九)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五、消防安全检查“三清单四重点”

(一)动态闭环三张清单

1.重点点位清单

2.风险隐患清单

3.排查整改清单

(二)查看四个重点

1.火源管控八查八看

(1)查电气线路,看是否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

(2)查电瓶车使用,看是否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

(3)查电热设备,看是否做到人走断电。

(4)查明火作业,看是否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5)查动火动焊,看是否持证上岗,清理现场,配备灭火器具。

(6)查遗留火种,看是否乱扔烟头,未灭明火。

(7)查厨房灶具,看是否定期清洗,及时维修。

(8)查易燃易爆物品,看是否违规存放,存在泄漏风险。

2.安全疏散三查三看

(1)查疏散通道,看是否堵塞占用。

(2)查安全出口,看是否锁闭不畅。

(3)查疏散设施,看是否有明显标识和应急照明。

3.消防设施五查五看

(1)查灭火器材,看是否配备,是否完好有效。

(2)查消防水源,看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有水,是否压力充足。

(3)查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看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4)查防火分隔设施,看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是否安装到位,能够正常运行。

(5)查消防控制室,看是否有专人值守,是否持证上岗。

4.责任落实四查四看

(1)查组织机构,看是否明确本单位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逐级岗位责任制。

(2)查规章制度,看是否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查日常管理,看是否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是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查员工技能,看是否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具备灭火逃生疏散能力。

燃气领域安全指引

一、行业管理部门端指引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认真分析研判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燃气行业安全运行。

定期对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建立台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一)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情况是否熟悉、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重视、对安全生产制度是否清楚。

(二)企业是否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每日安全检查是否记录、是否落实人员值班值守。

(三)企业安全管理是否规范,警示标识标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张贴,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恰当、落实是否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到位、有无漏洞,现场管理是否规范等。

(四)安全生产资料是否齐备,组织领导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修订完善、应急演练是否开展等。

(五)及时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要素填写要全,整改时限要明确,将检查情况和隐患问题台账建立建产情况形成闭环销号管理。

(六)隐患整改后,及时组织“回头看”开展复查,查看隐患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五到位”(目标、措施、时限、责任、资金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二、企业端安全指引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为民众提供各项安全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经营氛围。

(一)按照行业管理条例及规范要求,为民众提供安全检查服务,以专业的角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加大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确保排查到位不留死角。

(二)制定详细隐患整治方案,对已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严格按照隐患销号管理制度执行,形成隐患闭环管理,留存隐患整治佐证资料,对未整改或未入户的进行有效干预,留存干预佐证资料,对多次干预并拒绝整改的用户实施隐患端停气,确保隐患应该尽改,全面消除燃气隐患。

(三)居民用气点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提供不低于每2年1次频率的安全检查服务。

(四)商业用气点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不低于每1年1次频率的安全检查。

三、用户端安全指引

(一)居民用户端

居民用户是指用于居住的非营业性质燃气用户,主指居民小区,非酒店式或民宿性质的公寓。

1.热水器、灶具等燃气燃烧器具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燃气具使用不得超过8年)。

2.用气环境是否与生活空间有效隔断,是否与自然大气空间流通顺畅,通风是否良好。

3.连接软管是否老化龟裂、普通橡胶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8个月,专用铠装管使用不得超过8年,连接管长度均不得超过2米。

4.热水器不得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热水器烟道必须有效伸出室外,并确保烟道完好无损对接严密,禁止使用铝制波纹烟道。

5.燃气灶具是否具备熄火保护功能。

6.使用燃气时是否注意开窗通风,确保用气环境空气流通顺畅,使用结束后是否做到人走火灭,切勿长时间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二)非居民用户端

非居民用户主指用于营业的餐饮、酒店、食堂网约房等公共场所。

1.商业燃气用户是否按照条例规范,是否安装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维保确保报警器正常运行。

2.热水器不得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热水器烟道是否有效伸出室外,并确保烟道完好无损对接严密,禁止使用铝制波纹烟道。

3.燃气灶具是否严格按照商业燃气器具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维保检测,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4.液化石油气使用点位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专用液化气存放空间,是否使用液化石油气专用灶具及软管,是否配备液化石油报警探测器,是否与正规液化气公司签订合同,由正规液化气公司供气使用。


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指引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指引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前,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持有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在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拖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变更管理、安全作业管理、培训与教育、应急救援、事故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部生产、储存装置之间及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内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七)对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管道容器、仪器仪表、各类动态报警系统等),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检验,并确保处于适用状态;是否在易燃易爆场所(区域),使(采)用非防爆设备设施或电器。

(八)是否针对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救援演练,物资储备是否满足抢险救援需求。是否结合夏季特点针对性地编制防汛、高温和强对流天气的专项应对方案。

(九)涉及到的危险工艺以及涉及高风险或较高风险项目(装置)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安全指引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饮用水源、水厂车站、码头机场、通信枢纽、铁路、道路交通干线、地铁出口、河流、胡波、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由应急管理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是否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监控方案,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四)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是否如实记录数量和流向,发现丢失或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是否悬挂、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签或安全周知卡;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于专用仓库并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指引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是否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性以及使用量、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证书。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具备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安全评价。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指引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是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作业,企业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家属检验,车辆是否悬挂或喷涂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四)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是否当向运输事发地或者目的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指引

一、行为管理安全指引

(一)是否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企业领导带班检查、现场安全负责人每日检查。

(二)是否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现场是否设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

(三)是否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开展演练、精准风险辨识和开展隐患排查情况。

(四)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制定并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制定并执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实施专家论证。

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指引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配备,总包和分包单位是否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有相应证书。

(二)作业人员及进入施工现场是否有安全教育培训,进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有班组长、作业人员的交底记录。

三、现场管理安全指引

(一)安全防护用具是否配备齐全,工人是否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

(二)建筑机械设备作业和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设备是否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基坑、沟槽安全和临边洞口通道口防护情况,基坑周边是否设临边防护,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是否有防护措施,通道口防护是否严密、牢固。

(四)施工临时用电及施工机具的安全使用情况,施工临时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设置且定期检查,施工机是否具有定期检查记录。

(五)高处作业情况,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是否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时监护人是否现场监督管理;

(七)工地消防安全情况,施工现场是否有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否严格实施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时是否配备监护人员及灭火器。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指引

一、驾驶员安全指引

(一)不超速

是否严格按照道路限速规定、道路运输法规规定时速行驶。

(二)不超员(载)

车辆乘员(或货物装载)是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

(三)不疲劳驾驶

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

(四)不分神驾驶

在驾驶过程中,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做与驾驶无关的操作,保持注意力集中。

(五)严禁关闭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不破坏、不屏蔽、不转向车辆监控设备,保证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在线。

(六)严禁酒(毒)驾

二、管理人员安全指引

(一)是否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安全援预案。

(二)是否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是否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是否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是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是否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是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三、车辆端安全指引

(一)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是否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是否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除客车、危货运输车以外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是否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三)是否定期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安全指引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否逆向行驶。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否在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道。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否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五)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饮酒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驾驶。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否按规定载物。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否在规定地点停放。

(八)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是否下车推行。

(九)是否挪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号牌。

(十)是否使用假冒、失效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十一)驾驶应当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否悬挂机动车、非机动车号牌。

(十二)驾驶机动车时是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十三)驾驶非机动车是否违反规定载人。

(十四)是否改变机动车、非机动车结构、装置上道路行驶。

(十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是否年满十六周岁。


城市消防领域安全指引

一、共性消防安全指引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是否被占用

清除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障碍物,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二)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2.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和金属分线盒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三)防火分隔是否到位

1.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3.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

4.管道穿越墙体和楼板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等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营业期间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恢复畅通。

2.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五)消防设施是否损坏或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六)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

4.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七)日常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1.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高层建筑为半年)至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2.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

3.应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灶具应定期检查,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定期清洗。

4.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营业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是否落实

1.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依法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

(九)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是否深入

1.消防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引导人员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

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指引

(一)工业企业、仓储库房

1.是否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2.是否针对单位实际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加强管控措施。

3.是否定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4.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

5.同一厂区内存在多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是否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等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设施是否明确统一管理方。

6.生产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7.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仓库内的,必须将员工宿舍搬离。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或作为顶棚、区域内分隔,必须拆除。

8.是否违规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

9.钢结构建筑是否按规定喷涂防火涂料。

10.是否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

1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和定期维护保养。

1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是否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

13.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是否被遮挡、覆盖或缺失、损坏。

14.电气线路规格是否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15.生产区域及员工宿舍是否违规使用电暖气、电磁炉、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做饭。

16.是否违规存放、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压力储罐,是否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

17.是否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是否落实防尘、降尘、防爆、防静电措施。

18.员工集体宿舍是否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独立式火灾感烟报警探测器等消防器材。

19.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住宿场所放置、充电。

20.员工上岗前是否经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高层建筑

1.高层建筑是否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

2.外墙防护层是否破损开裂、脱落,或是否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3.消防设施是否缺失、故障、损坏或停用。

4.消防设施是否进行年检和定期维护保养。

5.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百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避难层(间)是否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

7.防火门部件是否损坏或缺失,是否能正常启闭。

8.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是否缺失、损坏。

9.电缆井、管道井内是否防火封堵不严,且堆放杂物。

10.电动自行车是否“进门入户”,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或沿建筑外墙“飞线”充电。

11.是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顶、墙、地装修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13.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是否明确,是否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医疗机构

1.是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并落实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医院及各部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是否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

2.是否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是否组织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并如实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表。

3.是否组织对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医护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是否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法,是否能正确使用常用灭火设施器材。

4.疏散通道是否加设临时床位,影响安全疏散。

5.是否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6.电动自行车是否在医院建筑内部停放或违规充电。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院,自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和定期维护保养。

8.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被遮挡、覆盖或缺失、损坏。

9.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关闭状态;是否锁闭、堵塞安全出口。

10.是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1.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12.高层病房楼避难间是否兼做其他用途,未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13.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

14.是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

1.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2.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3.是否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被遮挡、覆盖或缺失、损坏。

5.是否堵塞疏散通道,是否锁闭安全出口,是否占用消防车通道。

6.是否在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

7.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8.是否结合老年人和不能自理人员特点,制定针对性应急疏散对策和措施。

9.是否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养老院,自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和定期维护保养。

10.电气线路是否老化,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是否进行防火隔离,是否私拉乱接临时线路。

11.打火机、火柴等火源管控是否到位,老人起居室内是否违规抽烟、使用蚊香。

12.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是否到位,是否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油烟管道是否定期清洗、燃气灶具连接胶管是否老化松动。

13.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是否有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4.重点部位管理、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15.从业人员是否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常识和弱势群体应急疏散方法。

16.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

(五)托育机构

1.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履行职责。

2.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3.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

4.是否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并如实登记巡查检查情况。

5.教职员工和管理人员是否能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法,是否能正确使用灭火设施器材。

6.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建筑。

7.实验室是否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8.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食堂等建筑内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宿舍外窗或阳台设置金属栅栏,金属栅栏是否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9.防火门部件是否损坏或缺失,是否能正常启闭。

10.门厅、楼道、楼梯间是否违规堆放杂物,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

1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自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和定期维护保养。

12.电气线路是否老化,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是否进行防火隔离。

13.宿舍是否私拉乱接临时线路,是否安装过载断电保护装置;是否违规使用热的快、电炉、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

14.厨房是否定期清理油烟管道,使用柴油或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柴油储罐、液化石油气瓶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六)商场市场

1.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以及售货柜台、固定货架等是否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2.仓库、办公室、宿舍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3.室内步行街、中庭等区域是否违规设立柜台、摊位、游乐设施,是否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或堆放可燃物。

4.仓库或周转库房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进行分隔,是否安装甲级防火门,是否使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或灯具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5.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能加热设施,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燃气。

6.商户是否定期清理油烟管道,是否违规存放、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7.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是否违规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装饰、改造施工,施工区域是否严格落实与周围采取物理分隔、配备相应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现场看护等防范措施。

9.是否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集经营、住宿、仓库为一体的“三合一”现象。

10.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的部位,是否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管道井、电缆井孔洞是否严密封堵。

11.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杂物,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关闭状态。

12.疏散门是否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是否违规设置门槛、踏步。

13.室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商品、货架占用、堵塞;室外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通道上是否堆放物品、停放车辆、设置障碍物。

1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规格、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遮挡、覆盖或缺失、损坏。

15.电气线路是否老化,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是否进行防火隔离。

16.是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

17.灭火器是否压力不足、喷射软管龟裂、筒体锈蚀。

18.室内消火栓是否被遮挡,水枪、水带是否缺失,旋转型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转动机构是否锈蚀。

1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是否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和定期维护保养。

20.建筑外墙门窗上是否违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障碍物。

21.针对卖场、仓库(含各类周转库房)、餐饮区、儿童活动场所、员工办公(住宿)场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装卸货平台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是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2.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3.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是否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操作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熟练。

2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是否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人员是否具备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其他单位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25.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是否到位。

(七)“多合一”场所

1.住宿与经营部分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多个合用场所之间住宿部分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2.住宿与经营部分是否分别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必须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3.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4.人员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设置金属栅栏,金属栅栏是否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5.人员住宿部分是否配备灭火和逃生自救器材。

6.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用房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7.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储存场所与其他场所是否采用实体墙分隔,炉灶、烟囱是否贴近可燃物。

8.室内消火栓是否压力不足或无水,是否被圈占、遮挡,水带、水枪缺失。

9.灭火器配置数量是否充足,放置位置是否明显,是否便于取用,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10.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设置或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11.电气线路规格是否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营业结束时,是否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12.是否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从业人员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疏散逃生能力是否足够。

13.居住场所是否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及时搬离易燃易爆危险品。

14.电动自行车是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严禁进楼入户,必须及时搬离。

(八)公共娱乐场所

1.设置的大型LED广告屏或使用电气设备等与娱乐场所相通,是否采用实体墙与娱乐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2.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3.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进行装修。

4.门窗是否设置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6.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配置数量是否充足、设置位置是否错误,是否被遮挡、覆盖或缺失、损坏。

7.电动自行车是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违规停放充电。

8.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识设置是否醒目。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和定期维护保养。

10.电气线路是否老化,是否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是否进行防火隔离。

11.是否违规存放、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压力储罐,是否违规使用明火。

12.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度,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3.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是否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

14.员工上岗前是否经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具备“四个能力”。

15.是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是否落实营业期间每2小时一次的防火巡查要求。

16.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演练。

(九)群租房

1.居住出租房屋是否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

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是否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与非居住部分是否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3.是否分隔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是否使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

4.居住出租房内部隔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并彻筑至楼板底部。

5.电动自行车是否“进门入户”,是否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或是否沿建筑外墙“飞线”充电。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设置有隔离桩、栏杆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7.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是否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8.居住出租房的外窗或阳台设置金属栅栏,是否无法从内部开启。

9.居住出租房是否在每个自然间配备灭火器材。

10.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群租房屋,系统是否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

11.未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群租房屋,是否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12.居住房间内是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

13.是否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14.使用明火的厨房是否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是否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是否满足自然或机械通风条件。

15.燃气灶具连接胶管是否老化、松动。

16.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是否使用不合格或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是否设专用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是否贴近可燃物。

17.电气线路规格是否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是否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

18.出租人、承租人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是否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9.承租人是否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否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20.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

(十)宾馆饭店

1.是否逐级逐岗位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专人看护和巡查客房、布草间、厨房、配电房、洗衣房、各类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是否落实每月消防检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

3.是否进行季度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半年应急疏散演练。

4.是否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5.厨房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油烟管道是否定期清洗,是否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

6.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是否安装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上或是否进行防火隔离。

7.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装修、改造、油漆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作业。

8.客房和餐厅包房门后是否设置楼层疏散图,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是否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是否违规设置门槛、踏步,窗口、阳台等部位是否设置金属栅栏、广告牌。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自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和定期维护保养。

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是否落实24小时值班,操作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熟练。

(十一)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搭建的脚手架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安全防护网是否采用阻燃材料。

2.是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3.施工现场以及在建高层建筑各楼层是否配置灭火器、消防沙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4.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办公室、工人宿舍、厨房等临时建筑。

5.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6.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情况。

7.在建工程内是否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8.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和施工场所是否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9.进行明火作业的部门和人员是否按照用火用气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认真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防范措施。

10.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健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11.施工人员上岗前是否进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器材使用方法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教育领域安全指引

一、运行基本条件

是否依法办学,是否具备安全办学条件,取得办学相关许可证。学校是否证照齐全,办学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按要求建设校园“三防”(有校车的学校还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二、安全管理目标

是否制定学校总体和年度安全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一)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目标,将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定期展开目标考核。

(二)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确保总体和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三、安全组织机构

是否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一)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机构、消防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

(二)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消防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等。

四、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对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要求。

(二)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学校师生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安全条件。

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是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一)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

(二)定期开展保安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岗位管理人员岗位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和定期复审安全培训。

(三)每学期组织全体职工召开安全培训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四)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及自护扑救能力训练,提高学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常规教学管理。

(五)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灾减灾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122交通宣传日”等专题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七进”“进学校”活动,切实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或安全意识。

六、安全经费投入

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条件。

(一)设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并制定年度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年度投入计划,确保专款专项使用。

(二)将安全常规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卫生防疫、应急处突等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中。

七、安全责任保险

是否购买校方安全责任保险。

(一)购买校方安全责任保险。

(二)外出参与研学活动和比赛的师生购买人身意外险。

八、“三同时”管理

是否按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有效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完成安全经营条件论证(含设立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

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与治理

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整治措施。

(一)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实行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整改措施,形成闭环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十、校园周边环境

是否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一)建立安全防范制度,与街道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二)安装一键报警系统并与公安报警中心联网。

(三)学校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等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视频图像及连续存储时间符合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十一、治安管理

学校是否完善校园防护设施,严格门卫制度。

(一)按标准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及安防器械。

(二)校园设置门卫室,符合条件的设置校园警务室。

(三)在校门口安装防撞设施,建立学生上学放学安全区。

(四)对进出人员、车辆实施安全有效管理,同时加强校园安全巡逻(巡查)。

(五)校门设置符合各项安全标准的硬质防冲撞设施。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

是否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一)成立学校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应急救援职责。

(二)建立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全体师生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维护。

(四)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十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是否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如实报告学校安全事故。

(一)建立学校事故责任追究制和突发安全事件、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应按事故处置报告程序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三)学校应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四)建立事故台账,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十四、安全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认真汲取近年来各地各校发生的消防、交通、防溺水、治安安全防范、燃气、实验操作、拥挤踩踏、校园欺凌、学生自我伤害等事故(件)教训,结合季节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加强校(园)安全风险研判,全面自查梳理,精准辨识风险,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各类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学校工作平稳有序。
(二)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人员高度重视学校(幼儿园)检查工作,按照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对定点联系学校(幼儿园)开展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到校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告知学校(幼儿园)并督促整改,追踪落实和做好记录。

十五、学校安全工作指引

(一)卫生防病

1.是否根据国家、省市区最新要求制定传染病防控方案和预案;是否按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四个一”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即:一次全员培训、一次专题教育、一次集中宣传、一次应急演练)。

2.是否落实师生员工返校前一周和返校一周内的自身健康监测并建立相关台账;是否落实晨午(晚)检、传染病疫情报告、因病缺勤缺课追踪登记等工作;是否建立师生员工基础疾病台账、心理健康台账、相关病毒疫苗接种台账(含退休教职工)、常见传染病登记台账。

3.是否全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是否建立完善消毒消杀专班队伍,开学前全面落实消毒消杀并规范做好记录。

4.是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校测温、登记等制度;是否规范设置师生员工留观室,为有发热等症状的师生员工提供临时留观场所;是否落实2周防疫物资储备(口罩、消毒用品等)。

5.直饮水设备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饮水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更换滤芯,有清洗及消毒记录。

(二)学校安全管理及教育

1.学校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否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各部门、各岗位的“一岗双责”落实是否到位,是否在春季、秋季开学前组织开展了安全大排查,是否对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落实管控措施。

2.治安防范安全:学校保安是否持证上岗,人员数量是否配足,是否常态化做好校园人员进出管理;新上岗教职工(含临聘人员)是否开展入职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背景审查;是否配齐门卫室安防“九件套”、视频监控系统、张力网、一键报警系统、大门外防冲撞设施(升降路桩、石墩、钢柱)等;一键报警、视频监控是否与公安联网;视频监控数据储存时间是否达到90天,学校伸缩大门高度是否达到1.8米及以上;学校与公安、街道是否建立快速联防联动机制及“护学岗”。

3.消防安全:是否具有合法的消防验收手续;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每月定期检查;是否配备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是否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学校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反规定停放在建筑楼梯间、共用走道、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的行为,是否提供充电服务,是否存在充电线路乱拉接及“飞线”充电现象,集中停放处上方是否设置悬挂式干粉灭火球,是否配备适量干粉灭火器。自动消防系统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男女学生宿舍是否具备双通道楼梯。

4.燃气安全:是否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在自然通风的情况下,有效开窗面积是否达到要求(窗地比1:10);燃气具是否自带熄火保护装置,是否超出使用年限;燃气管道是否采用硬管敷设,使用软管时,软管长度是否超2米且有分支和接口,采用软管连接时是否使用三通,是否存在软管穿越墙壁、顶棚、地面、窗户和门使用的情况;是否使用老化、腐蚀、破损软管;食堂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处于有效期范围内且定期检测维护,是否配备有消防灭火器;抽油烟机表面油渍、油烟过滤装置和排烟设施等部位是否定期清洗;食堂使用液化气罐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5.配电安全:配电箱(柜)是否无障碍、无遮挡、门锁开关正常,箱(柜)内部是否线路整齐接地良好,无异味、无拉弧烧焦变色现象,各用电设备是否老化破损、接地不当、超期使用,电线路是否存在老化和私拉乱接现象;高低压配电室是否具备规章制度,劳保用品(绝缘鞋、绝缘手套)是否齐全、室内卫生是否干净,巡检记录是否完整;户外箱式变压器是否具备有效维护,周边杂草(是否及时清理,排水是否畅通。

6.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校园围墙、堡坎、楼栋主体及其它附属结构是否存在沉降、变形、开裂、倾斜、破损现象;建筑外墙饰面材料(外墙砖、装饰条等)是否存在老化、变形、破损、脱落现象;附着物及户外高空悬挂物(空调外机、LED显示设备、校名牌、广告牌等)及室内悬挂物(吊扇、灯具、多媒体电子白板、推拉绿板等)是否牢固、安全;建筑外窗开启方式是否规范,框、扇是否变形,五金配件是否存在老化、损坏,防窗扇脱落卡是否安装到位;建筑外走廊、楼梯、阳台、露台、上人屋面、外窗台等临空部位防护高度是否不足,栏杆(板)是否存在锈蚀断裂现象,改造后的栏杆(板)连接节点是否稳固可靠;是否存在使用不满足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违规搭建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老旧房屋、加建房屋、玻璃幕墙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性鉴定;户外大型体育设施(大型玩具)活动区域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完善;户外体育器材是否有铭牌和保持安全间距;学校建筑物是否定期开展防雷检测。

7.实验室和危化品安全:实验室通风设施、漏电保护装置、插座(开关)用电警示标志、安全设施设备(重点是化学实验室:洗眼器、护目镜、灭火毯、灭火器等)是否完好;各中学危化品是否按分类清单分柜分层存放。

8.校园周边安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是否存在网吧、KTV等场所,是否存在流动摊贩,是否存在三轮车、电瓶车等非法营运行为,学校大门外治安、交通设施是否完善;学校周边是否存在高堆土、深基坑,校内是否存在临空跨越的高压线、起重机械;校园周边是否存在危化品仓库,是否存在废旧物资收购回收仓库。

9.施工安全:学校在建工程作业场地是否规范、是否落实打围施工、警示标识和安全措施。

10.设施设备安全:特种设备(锅炉、电梯等)、变配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热水供应系统是否委托专业机构定期维保。

11.安全教育培训:学校是否开展“春季、秋季开学安全第一课”,是否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板报等方式加强安全宣传,营造安全氛围;学校是否认真落实校园欺凌防范工作;成都市安全教育平台“中小学生(幼儿)平安寒暑假专项活动”学生参与率是否达95%以上;是否开展教职工及重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三)食品安全

1.是否全面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校(园)长、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是否落实开学前食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改及试餐等工作。

2.是否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并建立台账;是否开展食堂从业人员开学返岗前业务培训;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堂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全面清除过期、变质的库存食品;是否全面清洁食堂各区域和设施设备,保持环境干净卫生。

3.食堂从业人员是否规范着装、规范佩戴口罩、规范做好个人卫生;菜板、菜刀等加工餐用具是否按生熟、荤素区分;是否落实开学前后公用餐具消毒效果检测;是否落实食品原材料主动送检工作;是否存在违规开设小卖部等情况(义务制及非住宿制中学不得开设小卖部)。

4.是否完成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是否严格落实食材采购溯源;是否严格落实食品原材料查验(加强监督至少两人签字)、询价、出入库台账(米面油、肉蛋禽、蔬菜均要具备出入库台账)、民主监督(成立由教师、家长、学生等代表组成的伙委会定期参加学校食堂民主监督管理)、食材采购公示、约谈、考核等制度。

(四)学生心理健康安全管理

1.学校是否将学生心理健康安全管理纳入开学前后重要研究事项进行工作部署;开学前是否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排查并落实针对性关护措施。

2.是否配齐心理专职教师并全学段落实每两周不少于一节心理健康课要求;是否建好学校心理咨询室并充分发挥作用。

3.是否完成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心理健康专业筛查并按照“一案一册三表”落实规范管理(备注:“一案一册三表”指《XX学校心理危机重点学生关爱防护方案》《XX学校校园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指导手册》《XX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表》《XX学校心理危机学生干预防护记录表》《XX学校重点关注学生动态信息周报表》)。

4.是否建立家校社医协同育人机制;是否建立校内外全方位学生心理危机发现、预警、干预、转介以及极端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是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5.是否落实因心理健康问题休学学生的规范管理。


卫健领域安全指引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单位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熟悉。单位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是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采取措施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重大隐患治理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及时录入,动态更新。

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一)是否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机制和人员疏散引导工作方案,并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二)是否建立反恐防暴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器材,安排人员定期巡逻值守,及时处置纠纷。

(三)是否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全面检查,针对人流拥挤和激增等情况,是否第一时间进行安全提醒并采取分流疏导措施,避免发生踩踏事故。

三、消防安全

(一)是否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是否制定并落实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三)是否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是否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四)是否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是否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白天至少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夜间至少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1次。

(五)是否对全体职工(包括非正式职工、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职工和转岗职工是否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是否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六)是否每年至少开展1次火灾事故应急演练。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七)是否落实消防工作奖惩措施,发生火灾事故的,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

(八)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

(一)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是否执行“五双”管理规定。是否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

(二)储存使用场所通风、照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是否存在禁忌品混存情况,液体类危化品是否有防流散措施。

(三)储存使用场所是否设置危害告知牌、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四)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是否专柜存放,监控防盗报警设施是否完好。

(五)是否有完整的出入库台账,是否有专人定期检查,记录是否齐全。

(六)涉及的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测,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定,输送管线是否按规定设置防静电措施。

五、燃气和液化石油气安全

(一)是否购买合法企业配送的具有数字化管理标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且气瓶及附件经检测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配套的减压阀、密封圈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是否使用软管,是否用卡箍紧固,使用软管的长度不超过2.0米,且没有接口,软管是否每2年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三)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是否符合要求。燃气用具与气源联接是否牢固无泄漏,各阀门是否有清晰的启闭标志;

(四)手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电磁阀)是否灵敏完好,使用燃气的场所是否设置燃气报警装置并正常使用。

(五)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采用甲烷气体探测器,探头是否安装在释放源上方距离屋顶0.3m处,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采用液化石油气(丙烷)气体探测器,探头是否安装在释放源下方距离地面不高于0.3m处。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每年校准。

六、特种设备安全

(一)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定,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经培训取证并持证上岗。

(四)是否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留存记录,现场是否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是否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七、房屋建筑安全

(一)是否按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的情况。

(三)建筑构筑物的墙体无、倾斜、裂纹,基础无塌陷、房顶及框架无腐蚀、开裂、倾斜、漏雨等现象。

(四)鉴定为C、D级的房屋建筑是否停用,并进行加固、改造和整体拆除。

(五)有玻璃幕墙的,排查玻璃是否有破损和裂纹、中空玻璃内部是否起雾、霉变,幕墙结构胶是否老化、脱落,开起窗是否锈蚀、松动,幕墙是否存在雨水渗漏。

八、电气安全

(一)电工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箱(柜、板)是否符合作业环境要求。箱(柜、板)孔洞是否封堵完全,内外是否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是否有足够的操作空间,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三)箱(柜、板)体PE是否可靠。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是否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四)箱(柜、板)内接线是否正确,是否配有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与负载匹配是否合理。

(五)线路是否私拉乱接、陈旧老化、绝缘破损、线径过细、易燃易爆物埋压、接线头松动接触不良、超负荷运行发热过热(橡塑绝缘线表面最高温度一般不超过70℃)等现象。

(六)电气设备外壳是否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防护接地或接零。

(七)建筑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每年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九、有限空间安全

(一)是否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台帐,并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牌。

(二)是否针对医疗垃圾中转房、污水处理站、消防水(箱)池、液氧罐、锅炉、窨井、下水管道、管道阀门井、电梯井道、储罐、化粪池、地下室等重点部位,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三)是否严格落实“七必须”(作业方案必审批、作业人员必培训、作业过程必通风、有毒有害必检测、防护用品必配备、作业监护必到位、应急救援必科学)要求。

(四)化粪池是否定期疏掏,井盖是否松动、破损,排气口是否设在人员密集区,是否有易燃易爆管线。管网内硫化氢、甲烷等气体浓度是否超标,管网运行是否通畅。是否有警示标识。

十、医患纠纷处置

(一)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二)是否建立医患纠纷处置机构、机制、流程、预案。

(三)是否定期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及时预警。

(四)收到医患纠纷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办理。

(五)是否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六)是否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落实巡查机制,重点区域、要害部门是否安装摄像头。

商场商超领域安全指引

一、安全管理体系资料

(一)是否建立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消控人员是否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二)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图,确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将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图上墙。

(三)是否建立包括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防火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要制度是否张贴上墙。

(四)是否制定消控室、配电房、仓库、冻库、切肉机、电梯、动火动焊等重点部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对操作规程进行贯彻学习,并张贴上墙。

(五)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是否制定大客流监测预警方案,落实人流管控疏导方案。

(六)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安全培训、开展应急演练。

(七)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日常安全检查清单。

(八)是否与商家、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协议书。

(九)商场、超市是否按照规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二、消防安全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防火卷帘等自动消防设施应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将启动开关设置在自动状态,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并做好值班记录。

(四)联动设备应维修或改造升级停用的,是否进行内部审批,并做好安全措施。

(五)“消火栓”“灭火器”等标识是否与周围墙面装饰明显区分,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救援器材是否定期点检;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被遮挡圈占。

(六)楼层应急疏散平面图是否设置在明显位置。

(七)冷库、冷藏室内禁止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

(八)酒品、洗涤和消毒用品、食用油等易燃物质是否规范存储。

(九)仓储房内存放的物品堆放是否规范,符合“五距”标准,禁止与喷淋、照明灯具等距离过近。

(十)储存可燃物的区域严禁明火。

(十一)防火卷帘下方是否无障碍物,手动按下防火卷帘下降按钮,卷帘是否能下落。

(十二)常闭式防火门是否正常关闭。

三、安全用电

(一)是否私接电气线路、乱拉临时插线板、擅自增加电气设备,线路老化应立即更换。

(二)潮湿环境插座是否防水防潮,电线线路破损是否及时恢复,电气线路是否规范穿管。

(三)是否使用花线、铝线等不符合使用场所安全要求的线路。

(四)禁止临时装饰物(氢气球、易燃可燃物挂件、装饰品)敷设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周围禁止堆放可燃物。

(五)禁止电瓶车违规充电。

(六)配电箱周围是否堆放物品,是否做好封堵;箱内电源开关及总闸是否张贴对应控制设备标识,箱门上是否张贴开关箱配线图、标识清晰无污迹,箱体与箱门规范跨接;专人电工操作,张贴“当心触电”等警示标识。

四、安全用气

(一)是否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管道,不应擅自改动天然气管道及附件。

(二)禁止在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缆,禁止在燃气计量表附近放置杂物。

(三)管道预留口必须进行封堵、管道是否存在锈蚀现象,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是否有管卡,管卡是否固定牢固。

(四)厨房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方式应符合规定并正常运行,燃具的尾气排烟管是否伸出室外(非迎风面),烟道是否保持完好。

(五)使用液化石油气,是否能提供与现场气瓶企业标识一致的用气合同和购气凭证;液化石油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设置警示标签和充装企业标识。

(六)气瓶使用的地方不允许存在其他火源,气管链接牢固,使用卡箍卡紧,一般气管长度不超过2米。

(七)气瓶不得置于地下或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专用气瓶组存放间内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液化石油气空瓶、实瓶是否混存混放。

五、巡逻值守

(一)营业期间

1.是否每日检查卖场各品牌和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状况和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

2.是否对现场装修进行严密监控,注意施工安全。

3.是否对装修现场所需要的汽油、烯类等易燃物品、临时用电进行有效监控。

(二)非营业期间

是否关闭电源、气源、水源;

(三)消防安全

1.是否保障卖场消防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巡查时发现消防安全设施有损坏是否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巡查时检查员工通道、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对于通道内堆放杂物或挤占通道的现象是否及时给予制止。

六、防范踩踏

(一)导致踩踏事件发生原因

1.人群较为集中时,由于拥挤或不慎前面有人摔倒,后面人未留意,没有止步导致踩踏。

2.人群受到惊吓,发生突如其来的变故,出现惊慌失措的失控局面,在无组织无目的的逃生中,相互拥挤踩踏。

3.人群因过于激动(兴奋、愤怒等)而出现骚乱,易发生踩踏。

4.因好奇心驱使,专门找人多拥挤处去探索究竟,造成不必要的人员集中而导致踩踏。

5.在上下楼梯时,故意拥挤、起哄、恶作剧、打闹、推搡、突然停留和开玩笑等,更容易发生踩踏事故。

(二)遭遇踩踏事件时的安全措施

1.遭遇拥挤踩踏的情况下不拥挤、不起哄、不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

2.遭遇拥挤踩踏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群的边缘。

3.遭遇拥挤踩踏的情况下发觉拥挤的人群向自己的方向走来时,应立即避到一旁,不要慌乱,不要奔跑,避免摔倒。

4.遭遇拥挤踩踏的情况下应顺着人流走,切不可逆着人流前进,否则,很容易被人流推倒。

5.遭遇拥挤踩踏的情况下假如陷入拥挤的人流,一定要先站稳,身体不要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弯腰捡鞋子或系鞋带。有可能的话,可先尽快抓住坚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再迅速离开现场。

6.遭遇拥挤踩踏的情况下若自己不幸被人群拥倒后,要设法靠近墙角,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7.遭遇拥挤踩踏的情况下在人群中走动,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尽量抓住扶手,防止摔倒。

8.遭遇拥挤踩踏的情况下在人群骚动时,脚下要注意些,千万不能被绊倒,避免自己成为拥挤踩踏事件的诱发因素。

9.遭遇拥挤踩踏的情况下当发现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要马上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及时分流拥挤人流,组织有序疏散。

汛期防范领域安全指引

一、工作机制

(一)应急方案是否制定(含重点监控点位专项预案),应急预案体系完善,规范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二)防汛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防汛管理机构,是否编制防汛组织架构图,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的防汛责任制或清单。

二、组织领导

(一)是否建立24小时防汛值班值守制度。

(二)是否足量储备防汛物资,并开展防汛应急演练。

(三)是否建立落实到人、确定到点应急避险方案。

三、重点工作

(一)是否对重点区域(河道及涉水工程、地下空间、在建工地、排水管网、道路、下穿隧道、低洼棚户区、危化企业)、人员密集区域(旅游景点、学校、医疗单位、体育场馆及户外设施设备)、高空坠物风险区域(树木、户外广告牌、小区生活阳台、楼栋平台)进行“拉网式”排查。

(二)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登记建档。

(三)是否按照“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的原则开展三查工作、并存有工作记录。

(四)是否对河道沟渠进行疏掏、是否对小区院落排水管排水沟进行疏掏。

(五)是否建立“区-街道-社区-个人”防汛减灾四级预警工作体系,确保“最后一公里”全覆盖。

四、重点点位防汛督导

(一)风险评估隐患排查

1.是否对周边区域江河沟渠、排水系统防洪排涝能力进行评估分析,是否掌握点位及周边洪涝灾害风险,掌握防汛风险隐患。

2.是否按照动态化、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加强点位和点位周边区域巡查,并制定台账清单。

3.防洪排涝隐患的点位是否建立动态“销号”制度,并指定专人跟进,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时完成整改,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销号一处;无法立即采取工程措施治理的是否强化应急措施准备,及时前置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全面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应急预案

1.是否按照“一点一案一册”要求,完成防汛应急预案编制,预案编制是否具有操作性、针对性。

2.是否结合预案及时开展针对性培训,是否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实战演练;相关人员是否对防汛应急工作流程熟悉。

(三)物资队伍

1.是否结合点位洪涝灾害风险成果,科学制定防汛应急物资和抢险设施储备计划,并备齐各类防汛物资。

2.储备储存的防汛应急物资是否数量充足、种类齐全、性能良好;物资队伍是否适当前置;实物量与清单是否一致;料场、库房是否安全,设备保养是否正常、管理是否规范。

3.防汛通讯设施是否稳定可靠,通讯与联络机制是否畅通并有备用手段。

(四)内涝防治

1.是否开展排水管网、雨水检查井、下穿隧道积水池和排水通道及边沟疏掏。

2.是否落实应急电源、应急抽排设施设备、应急抢险队伍、应急抢险物料等。

(五)江河备汛

1.点位周边区域江河清淤拆障情况,河道内是否有行洪障碍物。

2.是否落实江河重点防范部位、险工险段、涉河在建工程的应急度汛措施、抢险队伍和抢险物料。

3.江河闸坝设施是否检修,是否运行正常。


景区景点领域安全指引

一、安全工作指引

(一)安全监管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认真分析研判文化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效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定期对所辖监管经营单位(场所)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有针对性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期应组织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督促经营单位(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切实按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生产作业,防止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督促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责令整改,并做好现场记录。

3.指导所监管的企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从业人员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找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大力推动消防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和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中。加强对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4.督促经营单位(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指导经营者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定期报送安全生产自查情况。督促其内部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技能、自救技能,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职员掌握人员的疏散技能。对新入职的人员,必须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督促监管经营单位(场所)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各科(室)对分管行业经营单位(场所)安全自查和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现场检查,对基本情况检查后,应及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公布分管行业领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报区应急委员会和对应市级部门备案,同时要定期组织演练和适时修改完善。

6.当本行业领域监管经营单位(场所)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做好处置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

7.对依法获得批准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场所),区文体旅局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依法予以取缔;不属职责范围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安全监管内容

1.督促行业领域经营单位(场所)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是否签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是否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责分解落实到人,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督促行业领域经营单位(场所)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奖惩、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档案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并将以上主要制度在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张贴、悬挂。

3.督促行业领域经营单位(场所)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自查,是否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是否按照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疏散通道、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情况;各科(室)应会同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主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率进行联合检查。

二、安全生产安全指引

(一)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安全指引

1.安全管理

(1)是否取得行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是否取得消防许可证或消防审核意见书。

(3)是否建立安全责任制,有安全专职或兼职责任人。

(4)未成年禁入标识和12318举报电话是否按规定悬挂在入口处。

(5)场所内是否有未成年人进入或上网,场所对上网消费者是否实行有效身份信息登记上网(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暂住证、居住证等)。

(6)是否编制安全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有演练记录。

2.现场要求

(1)娱乐场所及其包间内是否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包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2)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3)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至少两个安全疏散通道),无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

(5)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是否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

(6)是否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增设“应急出口指示标志”,是否在安全出口处安设“出口指示灯”。

(7)娱乐场所的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是否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8)灭火器的摆放是否稳固,其铭牌是否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9)室内消防栓不得有杂物遮挡,水带、水枪是否齐备,标识是否清晰。

(10)消防设施是否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发现故障是否及时清除,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11)娱乐场所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娱乐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娱乐场所(除游泳场所外),是否设置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1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持证人员不少于2人。

(14)消防联动系统是否有运行记录及报警处置记录

(二)体育场所安全生产安全指引

1.安全管理

(1)是否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资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2)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

(3)服务人员是否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

2.安全制度

(1)是否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2)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

(3)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等。

(4)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禁止酗酒人员游泳。

3.设施设备条件(人工游泳场所)

(1)游泳池壁及池底是否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2)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米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米。

(3)池面是否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4)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m。

(5)水面面积500m2以下至少2个,500m2以上(含500m2)至少4个出入水池扶梯。

(6)扶梯是否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7)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是否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不少于0.5。

(8)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是否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9)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是否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4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10)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是否设置安全防护罩。

(11)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200lx。

(12)开放夜场是否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13)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14)是否安设有广播设施。

(15)露天游泳场所是否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4.安全保证

(1)游泳池水面面积250m2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

(2)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小于1.5m。

(3)是否有救生圈、救生杆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

(4)是否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

(5)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三)酒店安全生产安全指引

1.安全管理

(1)是否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有住宿的须有)、卫生许可证。

(2)是否取得消防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

(3)是否落实安全责任制,有安全专职或兼职责任人。

(4)是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并在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文体旅游局进行备案。

(5)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客房

(1)是否在显著位置放置“宾客安全须知”、应急疏散图。

(2)客房地面、墙面、天花板是否无破损、无开裂、无脱落。

(3)客房卫生间是否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有“小心滑倒”等警示标志;浴室扶手是否松动、脱落。

(4)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3.客房楼层

(1)是否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增设“应急出口指示标志”,是否在安全出口处安设“出口指示灯”。

(2)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保持关闭状态,不得上锁;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3)灭火器的摆放是否稳固,其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室内消防栓不得有杂物遮挡,水带、水枪是否齐备,标识是否清晰。

4.餐厅及会议场所

(1)宴会厅和大型会议室(容纳50人以上)等人员集中的场所是否具有两个以上的安全疏散通道,客人数量不能超出核定的范围。

(2)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m2,其疏散楼梯应不少于2个。

(3)相对密闭的燃气使用区域是否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引入管是否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4)油烟管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5)厨房灶台是否配置灭火器及灭火毯。

5.消防安全

(1)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

(2)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下列部位,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③多功能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④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⑤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4)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如灭火器、防毒面具等)是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有检查记录。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持证人员不少于2人。

(6)消防联动系统是否有运行记录及报警处置记录。

(四)旅行社安全生产安全指引

1.安全管理

(1)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2)是否落实安全责任制,有安全专职或兼职责任人。

(3)是否定期对员工及导游(领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有记录。

(4)是否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是否每年开展应急演练,是否有记录可查。

2.旅行安全

(1)是否购买旅行社责任险。

(2)是否为旅游者和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意外保险。

(3)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含有安全事项的内容。

(4)旅游行程计划是否有明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内容。

(5)旅游车辆是否合法,是否取得旅游营运证。

(6)旅游司机是否按照车型取得相应驾驶证。

(五)景区景点安全生产安全指引

1.安全管理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

(3)景区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4)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5)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6)是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并在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文体旅游局进行备案。

(7)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文体旅游局。

(8)是否建立市场监督局专项检查台账(检查记录、整改记录)。

(9)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是否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设备设施

(1)特种设备(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是否向市场监督局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是否向市场监督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取得检验报告。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是否定期开展设备、设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是否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并建立台账。

3.新兴游乐项目

(1)新兴游乐项目(玻璃栈道、吊桥、滑道、玻璃水滑道、山地越野车等未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游乐设施)建设前是否取得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2)新兴游乐项目(同上)建设前,是否取得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

(3)新兴游乐项目(同上)建设完成后,应取得资质单位出具结构、质量验收报告。

(4)新兴游乐项目(同上)试运行期间,是否取得资质单位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5)新兴游乐项目(同上)是否安排专人对游客人员、流量进行控制,严禁超负荷运行。

4.现场管理

(1)重点部位和危险地段是否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2)游客在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是否有禁止提示。

(3)在景区内是否设置明显消防、用电及道路交通等警示标志。

(4)是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是否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5)运营场所是否公示游客安全须知。

(6)是否设立医务室,是否配备医务人员。

(7)是否通过官方微博、LED屏、警示标识牌等方式,将景区容量、道路交通、天气及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8)是否按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公共广播系统。

(六)文博单位安全生产安全指引

1.安全管理

(1)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2)文物建筑的保护单位或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商店、摊位、餐饮)是否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3)是否开展文博单位和宗教场所“三定三禁”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

(4)是否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

(5)消防控制室值班入员是否持证上岗。

(6)是否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并建立档案,新上岗员工是否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7)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工作人员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8)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9)是否编制安全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有演练记录。

2.电气安全

(1)不得在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大功率电器。

(2)不得在文物、博物馆单位内违规为电动车辆充电。

(3)不得使用卤素灯、钨丝灯等照明设备。

(4)电气线路不得私拉乱接,应穿管保护,规范设施配电箱、开关箱。

(5)配电箱、柜应进行PE连接,张贴配线线路图、开关管控标识。

3.防火安全

(1)用于居住或者生产功能的文物建筑内,是否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不得使用柴火、燃气、煤炭等燃料取火的。

(2)文物、博物馆单位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看护措施。

(3)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4)严禁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燃香、点灯、烧纸(帛)。

(5)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消防安全

(1)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

(2)建构筑物等是否安装有防雷、防静电设施,防雷检测是否在有效期内。

(3)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

(4)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下列部位,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③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④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⑤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6)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7)灭火器的摆放是否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8)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等)是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每月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七)公共文化场馆演出场所安全生产安全指引

1.安全管理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是否编制安全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有演练记录。

2.电气安全

(1)配电室是否有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器材、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是否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是否配置绝缘胶垫。

(2)电工用具(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杆)是否定期校检;

(3)低压临时线路应满足: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敷设符合安全要求。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临时用电设备PE连接可靠。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临时线路。

(4)自备发电机是否可靠接地;安全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定期进行试运行;排气管是否通出室外。

(5)电气线路不得私拉乱接,应穿管保护,规范设施配电箱、开关箱。

(6)配电箱、柜应进行PE连接,张贴配线线路图、开关管控标识。

3.消防安全

(1)建构筑物等安装是否有防雷、防静电设施,防雷检测是否在有效期内。

(2)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占用。

(3)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下列部位,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③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④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⑤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5)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灭火器的摆放是否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等)是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特种设备领域安全指引

一、锅炉

(一)安全指引一

1.可能出现的后果或问题

(1)锅炉燃料(煤粉,居壳,柴治等)如未妥善存放易发生自燃引发火灾。
(2)锅炉的油、气等燃料易发生爆炸。

2.防范要点

(1)燃料堆放应符合消防规范,控制燃料堆放数量,并且配备灭火设备。
(2)加强通风措施,降低可燃易焊燃料挥发后在空间的浓度。
3.处理措施

(1)如早期火势较小,尽快灭火,火势较大应报警,疏散人员,迅速撤离。
(2)重要场所可配备自动喷淋装置。

(二)安全指引二

1.可能出现的后果或问题

高温酷暑天电网非正常供电或停电导致锅炉不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

2.防范要点

加强供电网建设维护,确保备用电源及时供电。或相关备用发电机组处于随时能用状态,且能满足最低功率要求。

3.处理措施

对内部电网进行检修,确保无异常后及时联网供电。

(三)安全指引三

1.可能出现的后果或问题

高温天气停炉进入锅炉作业时,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生命体征受到危害。

2.防范要点

高温酷暑天应尽量避免最热时间段进入锅炉内作业,应选择清晨等温度较低时间段进炉作业,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通风和温湿度检测,并有专人监控,在设备停产检修期间的人员内部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监测氧浓度等安全指标,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处理措施

发现人员生命健康出现问题,并展急救并及时送医。

(四)安全指引四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1)水泵、炉排电器等功率较大用电设备的电源线路易老化,引起漏电或火灾。

(2)某些自动保护装置在高温条件下容易失灵,丧失保护功能。

(3)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轴承润滑冷却系统可能因冷却水温度高、流量不足、冷却系统结垢导致超温。

(4)高温跳闸造成停电。

2.防范要点

(1)功率较大的用电设备应可靠接地,加强设备保养检查,发现电源老化时及时更换。

(2)高温酷暑天应增加自动保护装置的功能试验,确保其可踪工作。

(3)做好散热不佳重点设备的周边空间通风等辅助散热工作,确保设备正常有效工作。

(4)注意检查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差、压力差,冷却系统需定期进行反冲洗。

(5)做好高温酷暑天的防暑降温工作,操作室内加装空调设备,锅炉控制柜等设备放入操作室内,人员应按要求配备劳保用具和急数药品,重要场所可配备监视装置。

(6)认真做好锅炉停电保护演练工作,防止锅炉出现超压或缺水事故。

3.处理措施

(1)当锅炉辅机等失灵时,应按紧急停炉操作停炉。

(2)自动保护装置失灵时,应加强人工控制,并及时修复。

(3)对发生事故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验,确定设备安全状况后再投入使用。

(4)发生超温后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冷却系统温度。同时检查轴承振动、发热情况是否超标,油质是否劣化。

(5)发现人员中暑应按中暑后处理方式进行救助,必要时打120急救电话或送医。

(6)停炉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压力容器

(一)安全指引一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1)对液化石油气、液氨等液化体介质的可能发生超温超压现象,甚至可能导致爆炸。

(2)温度升高可能导致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泄压装置动作,介质向外排放。

2.防范要点

(1)对液化气体介质的露天储罐应及时检意喷淋降温装置、浓度报警装置能否正常使用,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降温措施。

(2)严格控制液化气体贮槽的液位。

(3)对盛装氢氟酸、液氯等刷毒介质的贮槽区域,可进行全封闭处理。

3.处理措施

液化气体介质的储罐发生超温超压,果断采取其他喷淋降温、强制通风等措施。

(二)安全指引二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因可燃介质外排,遇点火源导致燃烧发生,甚至爆炸。

2.防范要点

(1)及时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确保安全附件正常工作,必要时可安装超温超压报警装置。

(2)控制容器内介质液位,尽可能处于低液位工况运行,一旦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出现超压等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倒罐作业。

(3)检查各密封面、点。

3.处理措施

(1)如早期火势较小,尽快灭火,火势较大应报警,疏散人员,迅速撤离。

(2)对火场周围设备进行倒罐,将容器内介质转移至安全处。

(三)安全指引三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因有毒介质外排,导致发生附近人员中毒。

2.防范要点

对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应避免安全阀超压排放,一旦压力上升,采用喷淋、通风等降温手段。

3.处理措施

(1)当出现泄漏时采取紧急堵漏措施。

(2)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3)对发生事故及事故周围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验,确定设备安全状况后再投入使用。

(四)安全指引四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放热反应类容器供电不正常或停电引起反应速度无法控制。

2.防范要点

放热反应类容器应有可靠自备电源或冷却装置。

3.处理措施

紧急停车。

(五)安全指引五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高温天气进罐作业时,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生命体征受到危害。

2.防范要点

高温能天应尽量避免最热时间段进入容器内作业,应迟择清晨等温度较低时间段进罐作业,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通风和温湿度检测,并有专人监控。在设备停产检修期间的人员内部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注意监测氧浓度和有害物质含量等,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处理措施

发现人员生命健康出现问题,并展急救并及时送医。

(六)安全指引六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1)移动式压力容器行车在高温路面导致轮胎磨损加剧,内部气压升高,车辆轮胎爆裂。

(2)气瓶在烈日下暴晒引起超压变形、泄漏或者爆炸。

2.防范要点

(1)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检查,防止爆胎。

(2)控制车速,防止车辆侧翻;避免长时间行驶,避免午间时间段行车。

(3)气瓶的运输和储存应避免在烈日下暴晒,应存放在阴凉处,必要时采取降温措施。

3.处理措施

(1)当出现容器泄漏时采取紧急堵漏措施。

(2)对发生事故及事故周围进行交通管制。

(3)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总结处置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三、压力管道

(一)安全指引一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液化气体介质的管道可能发生超温超压现象,甚至可能导致爆炸,特别是装卸装置中液相管截止阀、紧急切断阀之间管段。

2.防范要点

(1)保温,监控压力管道压力和温度等参数。确保在正常可控范围之内。

(2)装卸装置中液相管截止阀、紧急切断阀之间管段加设回流管。

(3)打开相关阀门,使压力管道内介质流动。

3.处理措施

(1)紧急停车,降压处理。

(2)对发生事故的压力管道进行全面检验,满足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 )安全指引二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温度升高可能导致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泄压装置动作,介质向外排放,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

2.防范要点

严格控制操作参数。

3.处理措施

(1)可燃、有毒介质引至事故罐等安全地方。

(2)当出现泄漏时采取紧急堵漏措施。

(三)安全指引三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压力管道因温度升高产生膨胀,可能导致支吊架异位、热应力增大等安全隐悟。

2.防范要点

严格按规范安装压力管道,确保压力管道的柔性,保证足够的膨胀量。

3.处理措施

对发生事故及事故周围的设备应进行全面检验,确定设备安全状况后再投入使用。
四、电梯

1.可能出现的后果及问题

(1)室外电梯或观光电梯轿厢内温度过高,导致乘客中暑。

(2)电梯故障率明显增大,导致人员被困。

(3)引起曳引系统的电动机温升超标、制动片摩擦及减速箱润滑性能降低。

(4)控制系统因高温而出现工作不稳定现象。

2.防范要点

(1)加强日常管理,对达不到电稀使用条件的电稀应停止使用。

(2)加强对电梯的检查。更换不稳定的部件,降低电梯的故障率。

(3)检查电梯应急报警装置的有效性,发现应急报警装置故障应立即进行修复。

(4)机房温度过高,应增加降温装置。

(5)检查电梯曳引机的工作性能,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用。

3.处理措施

(1)发现电梯困人应按电梯标牌指示的电话号码拨打求救电话,并立即进行科学的数援。

(2)对产生故障的原因进行分析,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3)对产生故障的电梯,待整改后满足电梯使用条件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4)对温度超标的机房,加装降温装置。

(5)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曳引机、制动器、电动机、减速箱、中子元器件、润滑油进行维修或更换。


农贸市场领域安全指引

一、消防安全责任

(一)一般规定

1.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是否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身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2.农贸市场是否坚持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是否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3.农贸市场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是否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4.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是否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是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1.是否按要求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3.电气焊工、电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相应职责。

4.微型消防站成员、志愿消防队队员是否履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是否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等职责。发生火灾后,是否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积极参加火灾报警、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5.经营户是否履行下列职责

(1)主动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防范意识。

(2)严格遵守执行出租单位或产权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用火、用电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服从出租单位或产权单位的消防管理。

(3)加强安全自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上报出租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进行消除。

(4)对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无条件消除。

二、消防组织

(一)农贸市场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加强队伍建设,是否定期组织训练演练,是否加强消防装备配备,是否积极参与区域联防联控。

(二)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是否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是否合理配备人员,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三、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一)一般规定

1.农贸市场是否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应予公布,是否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2.农贸市场举办展销会等大型活动期间,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加强安保力量,增加巡查、检查频次,是否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通用要求

农贸市场是否将库房、重要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等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是否配备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各,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库房、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市场周边是否符合消防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三)电气防火管理

1.场内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2.场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营业结束时,是否切断场内非必要电源。

(四)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电、气焊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2.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做饭,严禁使用罐液化石油气。

3.农贸市场内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摊点等动用明火场所,是否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并靠外墙设置。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4.农贸市场禁止吸烟,营业期间不应明火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

(五)可燃物管理

1.农贸市场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2.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

(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出口处及出口处的两侧1.0m范围内不应设置柜台、摊位、商晶、广告牌等影响安全疏散的构筑物、障碍物。

2.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3.建筑每层外墙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栅栏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4.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消防车通道是否在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农贸市场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

(七)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1.农贸市场是否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是否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功能完备。

2.是否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部位,日常检查每周不应少于1次,单项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八)防火巡查

1.农贸市场是否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及消防设施运行的情况进行巡查。

2.农贸市场是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是否定期开展,各岗位每天一次,各部门每周一次单位每月一次。

4.防火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气、室内装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疏散走道与营业区地面上设置的界限标志是否完好,消防车通遒标线、警示牌标识标牌是否完好,有无占道经营等现象。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

1.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2.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业整改。

(十)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营业期间,是否利用广播、广告牌等载体,向经营商户和群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疏散及自救逃生方法。

2.是否至少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商户入驻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十一)消防档案

是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图纸,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一)农贸市场是否根据本单位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农贸市场是否按照消防部门要求开展消防演练。农贸市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餐饮领域安全指引

一、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安全指引

(一)基本安全条件

1.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2.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应急照明设施是否有效,疏散指示标识位置是否准确完好。

3.后厨与顾客用餐区是否有效分隔,并保持空气通风良好。

4.防火、防滑、防燃气泄漏、防触电等设施(物资)是否保持有效。

5.经营场所内是否设置住宿。

(二)燃气应用

1.燃气设施(室内燃气管道、燃气计量、燃气用具或设备、燃烧烟气的排除、燃气的监控及防雷防静电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 版)》(GB 50028-2006)的规定。

2.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保养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

3.室内燃气管道、燃气计量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的规定。

4.后厨装修,涉及接通燃气的工作是否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严禁擅自进行金属管道的安装、改造、更换、拆除及通气操作。

5.燃气输、配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是否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的规定实施。

(三)电气设施

1.电气线路是否采用封闭式线路。封闭或半封闭等通风不良的燃气使用场所是否采用防爆电气设施;潮湿场所是否使用防溅插座:电气设备外壳、灯具、插座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4,操作按钮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4。

2.配电箱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清晰的配电线路图,箱门等电位跨接是否牢固有效,电源开关的控制对象标识是否清晰齐全,用电设备是否安装漏电、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及其连接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是否采取可靠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的安全措施。

3.插座回路是否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并确保动作灵

敏。

4.潮湿、狭窄场所使用的移动(手持)电动用具是否采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等级不超过 12V。

(四)消防设施

1.是否配备灭火毯2张及以上、灭火器是否不少于2组且有效。

2.气体灭火系统的氮气(二氧化碳)气压是否正常,喷淋灭火系统的末端水压不小于0.1Mpa。

(五)后厨管理

1.地面防滑措施是否可靠,地面是否无明显的积水、油污。

2.每季度一次的排烟管道的清洗记录和每日闭店前水、电、

燃气关闭记录,是否存档备查。

(六)燃气报警

按照《成都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指引》

的相关要求,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正常使用。

(七)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操作证并保持有效。

2.操作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消

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

3.是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建立档案。

(八)应急管理

1.针对燃气泄漏、油锅起火、食物中毒等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处置方案,是否组织员工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并记录。

2.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如消毒工具、防毒面罩、轴流风机、急救药品、手持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等,是否建立台帐,维护保养,确保有效。

(九)规章制度

1.是否建立健全适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燃气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等。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燃气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二、餐饮经营单位燃气安全指引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使用

1.是否购买合法供应单位配送的具有数字化管理标识的钢瓶,是否由供应单位提供钢瓶及附件定期检测合格证明资料。

2.钢瓶配套的减压阀、密封圈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钢瓶减压阀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是否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3.在用钢瓶与备用钢瓶是否隔离,备用钢瓶不得放置于就餐场所。钢瓶存放总重量不超过300千克,超过100千克时是否设置专用钢瓶间;钢瓶间是否违规储存、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耐火等级是否不低于二级,是否通风良好,是否设置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用途房间的隔墙是否采用防火墙;钢瓶间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设施是否使用防爆型。

4.钢瓶与燃气用具之间是否有效隔热,不得加热、倒置、撞击钢瓶,不得倾倒钢瓶内残余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是否采用硬管连接,是否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是否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是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是否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破损等问题,是否立即更换;软管是否穿越墙壁、顶棚、地面、窗户和门使用。

(二)管道设置

1.燃气管道是否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4Mpa,管道外观是否无锈蚀、无龟裂。

2.燃气管是否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场所。

3.燃气管沟是否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墙和楼板时,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是否采用密封性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

4.燃气管道是否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5.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是否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是否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联动装置,有关电气是否均选用防爆型电气(含线路、照明、电气设备)。

6.架空燃气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层是否完好,支架固定是否牢靠;在可能被车辆碰撞的位置,是否设置防碰撞设施和标识。

7.连接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是否设置放散管,放散管管口是否高出屋脊1m以上或地面的安全处。

8.燃气管道是否有清晰的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色标、警示标志以及风险提示。

9.燃气管道上的法兰盘少于4颗螺栓时法兰是否做静电跨接。

10.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5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

30

不允许

电插座、电源开关

15

不允许

相邻管道

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2

(三)燃气用具

1.燃气用具是否从正规生产厂家采购,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经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用具。

2.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和保养单位是否有资质,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

3.燃气用具是否有熄火自动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是否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4.所有燃具的尾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非迎风面),烟道是否保持完好。

5.大型用气设备的烟道和封闭式炉膛,是否均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是否设在安全处;鼓风机和空气管道是否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是否设置放散管。

6.燃气用具与气源联接是否牢固无泄漏,各阀门是否有清晰的启闭标志。

7.燃气用具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时,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是否设阀门,不锈钢波纹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分支和接口,不锈钢波纹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是否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无漏气。

8.点火器严禁长明火。

(四)燃气阀门

1.手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电磁阀)是否灵敏完好。

2.用气设备燃气引入管是否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电磁阀),紧急自动切断阀(电磁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3.阀门井内是否积水、塌陷,是否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4.在燃气引入管、调压器、燃气表、燃气用具、测压计的前面和放散管起点处是否设置阀门,手动阀门宜采用球阀。

5.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是否及时维修或更换。

6.燃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是否使用三通,不得形成两个支管。

(五)调压装置

1.调压装置是否有泄漏或压力异常波动等现象。

2.安全放散阀等安全装置是否可靠。

3.各部位是否无油污、锈斑、腐蚀和损伤。

4.调压间内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设施是否使用防爆型。

(六)燃气计量

1.燃气计量表是否有清晰的CMC标志,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外观是否无损伤、是否无泄漏。

2.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及调压装置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是否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可燃、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

3.燃气计量表是否安装在干燥、无振动、无其他电器设备、环境温度不高于45℃的场所。

4.燃气计量表距离墙净距是否大于等于3cm、距金属烟囱边沿是否大于等于80cm、距炒菜灶、蒸箱和烤炉边沿是否大于等于80cm、距沸水器及热水锅炉是否大于等于150cm,当距离不符合时是否加隔热板。

(七)燃气报警

1.在使用燃气的场所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符合《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1-2019》的规定,产品是否具有防爆功能,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和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标识了消防产品认证的,是否提供产品认证证书。

2.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采用甲烷气体探测器,探头是否安装在释放源上方距离屋顶0.3m处;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采用液化石油气(丙烷)气体探测器,探头是否安装在释放源下方距离地面0.3m处。

3.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每年校准,是否3-5年更新。

4.封闭或半封闭厨房、钢瓶间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与事故风机联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还与天然气紧急切断阀(电磁阀)联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具有报警信号无线传输功能,并将报警信号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用户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进行远程预警。

5.燃气报警装置是否配置不间断电源。

(八)丁烷气灶

1.购买和使用的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丁烷气瓶和气灶是否匹配。

2.是否使用与卡式炉匹配尺寸的锅具,锅具不许与丁烷气瓶隔热板发生任何接触,并保持散热间隙。

3.使用过程中发现丁烷气瓶松动或气瓶用完后,是否整体更换一套安装好气瓶的卡式炉,不得在用餐现场维修、更换。

4.服务员在点火前,是否请顾客暂时回避远离餐桌。

5.是否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更换气瓶。每次换装新气瓶后,是否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肥皂水检测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使用漏气的气灶。

(九)规章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适宜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十)应急处置

是否制定燃气泄漏等应急处置方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三、餐饮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指引

(一)消防安全条件

主体建构筑物是否依法经过消防备案,营业前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意见书。

(二)场所平面布局

1.是否搭建违法建筑,是否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堆放影响逃生的障碍物。

2.是否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是否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三)安全疏散设施

1.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2.避难间、防烟楼梯间的门是否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是否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的标识。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是否在火灾时自行关闭,是否有信号反馈到消防监控设备上。

4.安全出口等是否设置门槛或其他障碍物,是否在其1.4m范围内设置台阶。

5.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并不被遮挡。

6.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是否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疏散指示图上是否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以及应急疏散集合点。

7.是否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引导箱,引导箱内是否配备适宜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手电筒等疏散辅助器材。

8.是否在使用和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四)消防设施器材

1.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均指示正常运行的位置,是否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2.是否每年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是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3.干粉灭火器是否自生产日期满5年开展一次检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检修,检修不合格或使用时间达 10 年的是否报废并更新。

4.采用喷淋灭火系统,是否每月检查喷淋水泵及水路并进行末端试水,发现漏水及时检修,确保喷淋系统末端水压不小于0.1Mpa。

5.消火栓是否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是否上锁,箱内水带、水枪是否齐全、完好。

(五)电气线路管路

1.是否选用合格的电气、电热设备,是否配置适用的防漏电、过载、短路安全装置。

2.涉及电气作业是否由具备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电工实施,严禁私拉乱接;靠近可燃物的电气设备,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3.经营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4.防雷设施是否定期检测合格;是否每月检查、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用电金属设备外壳是否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每天营业结束时,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5.是否选用合格的燃气管、燃气用具,燃气管路、设备的安装和检修是否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6.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是否配置适用的燃气报警装置。

7.每天营业前,是否检查、检测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用具是否漏气,发现漏气是否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每天营业结束时,是否切断气源。

(六)燃气烟罩烟道

1.每季度是否对厨房集烟罩、排油烟管道彻底清洗一次并记录。

2.燃气灶台、抽油烟机表面是否有明显油污。

(七)消防安全制度

1.是否按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的规定,制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事故应急预案。

2.检修(焊接)动火作业前,是否办理动火审批,清除可燃易燃物,是否配置灭火器材,是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

(八)防火检查演练

1.严禁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2.烟道与可燃物之间是否采取有效防火隔热措施。

3.用气设备燃具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是否有耐火隔热层,当无设计要求时,隔热层厚度不小于1.5mm,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的间隙不小于50mm。

4.后厨使用醇基生物燃油等丙类液体,是否配置有效的防油品流散设施。

5.每半年是否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油锅起火等火灾类型的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火灾应急处置技能。

(九)消防设施操作

操作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并每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四、餐饮行业卡式燃具安全指引

(一)购买和使用的卡式燃具(以下简称燃具)气灶和气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标志、警示和说明书齐全。

(二)燃具外壳是否平整,表面处理是否均匀,无皱纹、裂痕、脱漆、掉瓷及其他明显的外观缺陷;气瓶是否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灌装”的字样,燃具气瓶气体用完后,是否妥善处理。

(三)燃具气瓶与气灶是否匹配,锅具与气瓶不允许与隔热板接触,是否保持散热间隙。

(四)燃具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是否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并分类存放,堆码高度是否考虑到包装箱的强度,防止挤压和倒垛损坏。

(五)维护、保养时,需要拆卸的部件,是否进行专门设计,且能使用普通工具装卸。

(六)旋塞阀处于开启状态时,严禁气瓶安装;点火装置的位置是否牢固且不能改变。

(七)燃具气瓶与炉具连接处是否牢固,密封性好,无燃气泄漏;燃具气瓶气源是否唯一且确定;燃具气瓶的装卸是否方便、灵活、可靠。

(八)是否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更换气瓶,是否在用餐现场维修、更换;服务员在点火前,是否请顾客暂时回避远离餐桌。

(九)换装新气瓶后,是否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泄露报警仪或肥皂水检测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使用漏气的炉灶。

五、餐饮行业醇基燃料安全指引

(一)安全距离

室外布置的醇基燃料存储容器,与周边民用建筑(餐厅、茶楼、宿舍、厨房等)、明火或散发火花点安全距离是否保持25米以上,与人员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小于10m,与最近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周边20米内是否存放谷草、秸秆、树枝等易燃或可燃物质。

(二)存储场所安全条件

醇基燃料储存场所宜布置在底层,其所在建筑屋内是否设置员工宿舍、棋牌、活动室等人员相对集中场所。醇基燃料是否露天存放,醇基燃料宜存放在独立房间内,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是否采用外开门,存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防止阳光直射。存储场所是否配置防爆机械通风设施和防爆型照明灯具,开关是否设在室外,是否设置具有现场声光报警功能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是否与防爆机械通风设施联锁。存储场所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器材或工具,切忌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混储。高层及地下建筑内严禁使用醇基燃料。

(三)容器与管线

醇基燃料存储容器是否采用双层燃料箱并设置渗漏在线监测系统;如采用单层燃料箱,是否选用防静电PE桶、不锈钢桶等专用容器,箱体周围是否设置有相应容积的围堤等收集设施,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容器是否设置液位指示装置。存储容器出口、室内与燃具入口是否设置应急阀门。容器最大存储量不得大于1立方米。容器底部是否高于灶具不小于1.5米距离。容器上是否装设带阻火器、直通室外的放空管,放空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若容器存放于使用场所,其连接灶具软管是否小于2米,若单独存放,输送管线是否选用镀锌钢管,严禁使用软管穿越墙体,醇基燃料管道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阀门连接处是否选用防泄漏、防溶胀的密封材料。容器及管道是否良好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四)消防要求

卸车、存储和使用场所是否配备有效的干粉灭火器、砂土、灭火毯等消防应急器材。

(五)灶具要求

灶具是否设置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严禁采用液面直燃式、自升压式、充气外加压式供料方式。

(六)教育培训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人是否对醇基燃料的储存使用全面负责,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七)警示标识

存储场所周围是否设置“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标语。

(八)应急措施

存储容器的显著位置是否设置告知卡,介绍甲醇主要危险特性、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应急电话等内容;是否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与处置能力。

(九)购买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是否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并由其出具正规发票。是否使用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车辆实施运输,送货上门,并检查驾驶员和押运员相应资质要求。装卸燃料时是否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再生资源领域安全指引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是否配备满足安全需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性是否定期点检。

(四)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识灯是否完好,保持正常工作。

(五)商家铺面内是否使用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是否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现象。

(七)是否存在人货混居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违规切割的情况。


自建房领域安全指引

一、总则

总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市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

(二)排查重点

城中村、老旧小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安置区、疫情隔离场所、学校医院周边、工地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三)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

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指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2.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是指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未发现安全隐患是指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四)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做进一步安全鉴定的房屋

指对排查后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
二、基本规定

(一)房屋信息初步调查内容

1.基本情况:具体包括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重点排查区域、房屋基本信息等。

2.建设情况:包括自建房的设计方式、建造方式、结构类型、使用过程中改扩建等情况信息。

3.管理情况:包括自建房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应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情况。

4.安全鉴定情况:包括自建房安全性鉴定的实际情况。

(二)房屋安全详细排查顺序

1.场地安全排查:根据相关评估结果和建议,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排查。

2.地基基础安全排查:根据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不均匀沉降引起房屋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安全排查。

3.上部结构安全排查:根据房屋上部结构各组成部分的结构构件现状,进行安全排查。

(三)分类采取的相应措施

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采取管理措施,如人员撤离、停止使用、封控警示等。后期如需继续使用,应由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安全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须由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安全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但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四)排查组织方式

1.在初步排查阶段,应组成人数不少于2人的排查小组,每个排查小组应有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其中,经培训后方可参与排查。

2.排查小组以单栋房屋为基本排查对象,按照一栋一表采集相关信息,其中重要问题部位应进行影像记录,做到不虚报、不漏报,排查信息按附表1所列内容进行系统录填报。

3.排查小组进入房屋前应评估安全风险,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对目测结构外观出现明显开裂、变形、屋盖塌陷等破坏程度严重的房屋,可直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考虑到安全问题,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4.对群众反映房屋出现异常,如门窗变形、墙体倾斜、结构构件开裂、屋内掉碴等异常现象或发生房屋应急事件、地质灾害的应第一时间组织重点检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要点

(一)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1.严重安全隐患: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导致砌体墙单条竖向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导致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导致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2.一定安全隐患:当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开裂,但裂缝宽度未达到严重安全隐患规定的限值时;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局部坍塌的情形;房屋地基基础因不明原因,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主要包括调查房屋的设计施工资料、建造改造历史、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改变使用功能)等;调查房屋的建造场地、周边环境等;房屋的建造材料、结构体系等;地基基础的变形、损伤情况等;上部结构的变形、损伤情况等。房屋安全排查应以定性判断为主,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钢卷尺、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

1.对砌体房屋的排查,应着重检查承重墙、楼(屋)盖及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构造,并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承重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的损坏,并着重查看构件的开裂、变形情况。

(1)严重安全隐患: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15%以上;墙柱出现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1/2层高的竖向裂缝,或出现缝长超过1/3层高的多条竖向裂缝;支承梁或屋架的墙柱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缝宽大于1.0mm;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阳台板、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混凝土挑檐的钢筋锈蚀严重、混凝土酥裂分块。

(2)一定安全隐患: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 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的搭接措施;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有效截面削弱小于15%。

2.对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排查,应着重检查柱、梁和楼板以及围护墙。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饰面砖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损坏,承重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的损坏等,并着重查看构件的开裂、变形情况。

(1)严重安全隐患:梁、板明显下挠,且跨中或支座处的缝宽大于1mm;梁的跨中或中间支座处出现缝宽大于1.0mm的竖向裂缝,且一侧裂缝延伸至2/3梁高,或梁的支座附近出现斜裂缝;梁、板出现缝宽大于1mm的非受力裂缝;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2)一定安全隐患: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3.对钢结构房屋的排查,应着重检查支座节点、连接节点、支撑杆件、锈蚀状况、大跨度构件变形等。

(1)严重安全隐患: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或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构件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受力杆件因锈蚀有效截面削弱10%以上;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2)一定安全隐患:梁、板下挠;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4.对其他结构房屋的排查,如木结构等,应着重检查柱、过梁、承重墙和屋盖,以及其相互间锚固、拉结情况,并检查非承重墙和附属构件。混杂结构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根据构件的材料类型参照规定进行。

(1)严重安全隐患:木结构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2)一定安全隐患: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三)场地安全排查

房屋场地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采空区等的威胁情况。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可直接将房屋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应采取迁移、拆除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存在一定隐患的场地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进一步专项评估、鉴定。

1.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处于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地裂、山洪、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陷、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地段;房屋处于暗坡边缘,暗埋的塘、沟、窖、洞等场地或建于河漫滩上;房屋基础建于半填半挖的坡上,基础下方的填土松软或挖方边坡土质松软;场地处于采空区,且房屋已经有明显变形或下陷迹象;处于其他危房附近,直接受到其威胁。

2.一定安全隐患: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地裂、山洪、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陷等危险区的场地;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场地;场地处于采空区,且房屋暂未出现变形或下陷迹象; 易洪易涝区及山洪严重威胁区。

(四)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1.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餐饮、旅社、浴室、影院、酒吧、KTV、网吧、培训教室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2)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2.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2)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

3.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2)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3)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4.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2)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

(3)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5.按本指引尚不能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在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时,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不属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



电动两轮车领域安全指引

一、销售端安全指引

(一)是否广泛宣传《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要求,督促各经营主体不销售拼装非机动车。

(二)禁止销售有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

(三)禁止销售有搭蓬、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

(四)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清楚标明该产品技术参数(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

(五)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六)是否有3C认证标识,车辆信息是否与车身一致。

(七)控制器螺丝是否有拆封痕迹,码表、车架、蓄电池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

(八)销售者是否及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从正规渠道购入合格产品,严格销售组(拼)装电动自行车。

(九)销售者是否及时告之消费者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的区别,要及时到交警部门取得行驶牌照,骑行时要佩戴头盔等注意事项。

二、维修端安全指引

(一)维修器材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维修器材外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维修时是否有非法改(拼)装行为,控制器螺丝是否有拆封痕迹,码表、车架、蓄电池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特别是蓄电池是否有以小换大行为。

(四)维修者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告之严禁为消费者非法改(拼)装、严禁调高车速、严禁蓄电池以小换大、严禁使用以旧翻新蓄电池。

三、行驶端安全指引

(一)非机动车是否逆向行驶。

(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非机动车是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道。

(四)非机动车是否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五)非机动车是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六)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驾驶。

(七)非机动车是否按规定载物。

(八)非机动车是否在规定地点停放。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是否下车推行。

(十)是否挪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十一)是否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十二)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否悬挂非机动车号牌。

(十三)驾驶非机动车时是否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十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反规定载人。

(十五)是否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

(十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是否年满十六周岁。

四、停放端安全指引

(一)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是否配置防烟口罩;灭火器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灭火器是否在质保期内;是否设置报警装置。

(二)消防防火技术规范

充电线是否私拉乱接;防排烟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是否设置应急照明;充电插座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喷淋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三)非机动车库(棚)区域

是否有安全疏散标识、标志;是否落实进出登记制度;是否进行非机动停放消防安全宣传;是否进行应急演练、培训;是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是否上墙;管理单位在合同中是否明确安全责任;是否有巡查记录;是否明确安全责任人;是否通风良好;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有杂物存放;是否存在使用大功率电器、煤气等生火行为;是否进行防火分区管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充电设施设备

充电是否一插一座;充电线路是否穿管;充电设施设备是否有合格证明;电源开关是否有保护装置;配电箱设置是否远离非机车停放区域。


养老机构安全指引

一、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指引

(一)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主要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具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四)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任务清单。

(五)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对于一般隐患做到即查即改;对于重大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

二、消防安全指引

(一)灭火救援和安全疏散设施

1.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2.不得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

3.是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是否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4.是否违规采用不符合要求的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或搭建隔热保温层情况,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6.是否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生活物品,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情况。

(二)消防器材设施

1.消防器材配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不得被遮挡、损坏、埋压、圈占,不得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2.厨房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是否确保在使用有效期内,摆放位置防雨、防水,与火源、水源、震动源等有1米以上的距离。厨房灭火毯是否放置在方便拿取的位置。

3.人员主要活动场所是否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器和室内消火栓。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5.不具备接入市政给水管网条件或市政给水不能满足,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

6.是否安装有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三)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2.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期间严禁脱岗、漏岗。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暂未参加统一考试取证的是否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4.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是否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四)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是否设立专门的吸烟区,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等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2.厨房灶台是否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烟道至少每季度请专业公司彻底清洗1次,燃气灶具按要求安装,严禁违规用火。

3.是否每日安排专人白天进行不少于一次,夜间(00:00点~6:00点)不少于2次的防火巡查。

4.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是否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是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5.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责任制度

(2)安全教育制度

(3)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4)安全检查制度

(5)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考核与奖惩制度。

6.是否定期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是否严重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现象。

7.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是否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严禁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并为其充电等。

8.严禁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9.严禁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五)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1.所有员工是否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3.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4.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并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三、食品安全指引

(一)是否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建立膳食服务制度、膳食服务流程、制定岗位职责。

(二)食堂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完善、具有操作性的防食物中毒预案,是否全覆盖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普法教育。

(四)是否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柜是否上锁,是否三餐均留样,留样品种是否齐全,每样食品是否不低于125克,是否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是否将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记录是否规范、及时,销毁时间记录是否具体到时分。

(五)是否有食品进货记录,是否做到食品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全程可控;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是否分开制作、存储。

(六)是否做好餐(饮)具日常消毒,餐厨垃圾是否每日处理。

(七)是否开展食堂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及自查,是否配合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及培训抽查考核。

四、燃气安全指引

(一)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天然气管道是否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改动、迁移。

(二)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动报警及联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三)燃气软管接头是否固定,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是否有接口,不穿墙。

(四)燃气软管是否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是否使用带熄火保护的安全型燃气具和长寿命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新型铠装软管)。

(五)燃气泄漏时,杜绝火源并立即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和关闭燃气具的开关和燃气表前的阀门。

五、其他安全指引

(一)是否制定防范洪涝灾害、泥石流等可能影响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是否结合机构实际做好防汛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是否开展防范自然灾害宣传教育,提升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的逃生自救能力。

(三)是否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是否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四)是否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五)是否制定噎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品药品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是否制定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六)机构内鱼塘等危险区域是否安装护栏。桥廊和楼层过道等护栏过低的是否采取加高处理等安全防范措施。

(七)失智老人区域及位于高层的养老机构是否采取安装门窗限位器、防护网等防范措施。

(八)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年度计划。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是否接受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每半年是否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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