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文件审核“五必清”

2022-11-30 | 阅读 : 6591 | 下载量 :0 投诉   

党内法规文件审核既要删繁就简、去芜存菁,也要拾遗补缺、锦上添花,实践中应当做到“五必清”。 

01 起草部门必清 

搞清楚起草部门,有助于明确沟通协调的对象,明确承担党内法规文件牵头执行责任的主体和承担解释工作的主体。 

在实践当中,对拟提请党委和政府联合印发的党内法规文件,往往先经政府办公厅(室)审核,再报送党委办公厅(室)审核。有些审核人员想当然地认为,起草部门就是政府办公厅(室),并就文件稿中专业性表述直接与政府办公厅(室)沟通了解,殊不知,起草部门往往是相关业务厅局。 

02 制定缘由必清 

清楚掌握制定缘由,有助于审核把握党内法规文件稿的行文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确有必要制定出台,是否符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求。 

在某次审核工作中,审核人员向牵头起草部门询问了解制定缘由,对方回答依据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批示要求组织起草,后经仔细查阅,领导同志的批示为“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综合考虑中央文件规定已经比较明确具体,且领导同志未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文件,最后提出不再制定配套文件的建议。 

03 主要依据必清 

清楚掌握党内法规文件稿的主要依据,有助于审核文件稿是否同法律法规、上位党内法规文件相一致,有关改革创新的表述、规定和要求是否符合中央有关精神。 

一次审核工作中,起草单位引用了一份上世纪90年代的文件,经核实确认,该文件已经在第一次党内法规文件集中清理时废止,后与起草单位沟通,将制定依据修改为现行适用的最新文件。 

04 起草经过必清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起草党内法规应当经过调查研究、会商协商、征求意见等重要环节。清楚掌握起草经过有助于了解党内法规文件稿是否遵循科学立规、民主立规和依法立规原则要求。 

实践中,不少党内法规文件稿都会在“加强组织保障”方面对机构编制、评选表彰、督促检查、效能考核等事项提出要求,这些都需要与组织、人社、督查、考核等部门沟通对接、征求意见。 

05 审批过程必清 

省级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必须经过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清楚掌握审批过程,有助于审核法规文件的出台是否符合法定的制定程序,制定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制定权限。 

按照相关规定,地方党委议事协调机构主要在同级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发挥议事协调作用,不宜对相关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因此,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研究讨论,不能替代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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