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印发2026年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5月18日全文公布。新版《细则》延续7章44条框架,紧扣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质量优先、结构优化、责任压实贯穿全过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企、机关、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遵循与操作指南。
修订背景与核心定位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2014年版《细则》实施以来,在规范程序、保证质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必须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严把入口关、优化队伍结构、压实政治责任。
2026年4月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版;5月,中办正式印发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新版《细则》既是制度升级,更是政治要求,为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总要求升级
从“改善”到“优化”,从“保证”到“提高”
新版《细则》将十六字方针优化为: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2014版:控制总量、改善结构、保证质量、发挥作用
2026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一字之差,导向更鲜明:结构从“被动改善”转向“主动优化”,质量从“底线保证”升级为“高线提高”,体现新时代党员队伍建设的质量导向与精准思维
五大核心修订(政治、程序、结构、纪律、责任)
1、政治标准空前强化:“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入法,政审联审全覆盖。
总则新增: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明确必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政治不合格一票否决;
建立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执纪执法部门政审联审制度,多部门联网核查,严防“带病入党”;
思想入党贯穿全程:谈心谈话、集中培训、入党宣誓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
2、程序更严更细:备案、公示、党组职责全面压实。
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备案层级上移、审核更严,压实上级党委把关责任;
发展对象公示制度化:明确范围、时间、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新增党组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条款,党组责任法定化;
档案管理统一规范:中组部统一制式表格,鼓励档案电子化。
3、结构优化精准发力:一线+新兴领域全覆盖。
保留重点:青年、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
新增两大方向:
生产工作第一线:优先在一线岗位发展党员;
新兴领域:互联网、新业态、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党员覆盖。
4、纪律红线更硬:严查人情党员、突击发展、弄虚作假。
严禁:突击发展、人情党员、带病入党、弄虚作假;
追责对象全覆盖:党组织、责任人、违规入党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违规入党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公布。
5、责任体系闭环:纳入党建述职、巡视巡察。
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述职评议、巡视巡察重要内容;
基层党委每年分析一次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动态调整、精准培养。
发展党员五大关键环节
1、申请入党:年满18周岁,书面申请,自愿入党。
2、积极分子:支部确定,培养至少1年,定期考察。
3、发展对象:政审联审合格、集中培训、2名正式党员介绍。
4、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投票、党委审批,预备期1年。
5、转正:期满合格转正;不合格延长(≤1年)或取消资格。
一句话记牢:自愿申请、一年培养、联审培训、支部表决、一年预备、合格转正。
国企/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要点
1、政治首位:把政治标准贯穿全流程,坚决杜绝“重业务轻政治”。
2、结构优化:重点向青年骨干、一线员工、新兴领域倾斜。
3、程序闭环:严格执行备案、公示、政审联审,全程留痕、档案规范。
4、纪律严明:常态化自查自纠,严防违规违纪问题。
5、责任压实:纳入党建考核,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
整体来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整体篇章框架保持稳定,在原有成熟工作制度基础上,聚焦政治引领、质量提升、结构优化、责任落实、纪律约束等关键方面补齐短板、细化举措、从严规范。各级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全体党务工作者、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细则全文内容,准确吃透新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依照新规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展发展党员工作,严把党员发展每一道关口,持续纯洁党员队伍、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与战斗力,为党的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组织根基。
阴影部分是涉及旧版的修订部分,颜色部分为新版的新增或修订部分。
2014年版 2026年版
2014年5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6年4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培养联系人的,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拟列为发展对象的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采取线下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九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批复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后的一个月内,由基层党委或者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党委可以在“七一”、国庆等重大纪念日组织集中宣誓。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引导其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做好在新兴领域中发展党员工作,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县级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党员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党组织,按照规定做好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以及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等工作;尚不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做好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等工作,并及时向有关党组织介绍情况、转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存在不坚持标准、不履行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问题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以及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其印制、管理等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安排。
第七章附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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