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上新业态劳动保护的短板

2022-08-21 | 阅读 : 577 | 下载量 :0 投诉   

职工居家线上加班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下班后,石某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石某家属告上法院,要求认定为工伤。日前,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随着互联网时代新业态出现,工作性质多元化,许多事情不断超出我们固有的传统定义,特别是这三年,因为疫情,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的工作常态。然而,对于新业态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鉴定,却一直引发争端。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这类灵活就业群体,与平台关系相对松散,他们超时工作算不算加班?撇开此类工作群体,即使在一些相对固定企业上班的员工,微信这种即时通信工具的出现,让工作变成了一种“弥散性劳动”,朝九晚五成为一种奢侈,“超时工作”往往拿不到额外的加班费,即使出现这种小概率的意外悲剧,也难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记得2021年引发全网关注的某知名企业员工猝死在出租屋事件,尽管企业对该员工家属予以一次性赔偿,但是关于过劳死的工伤认定却遭卡壳。现实生活中,下班继续用微信或者其它方式在线工作,已经成为互联网下人们的工作常态、习惯,但不能因为人们习惯而忽视了背后的劳动权益保障,更不能让用人单位在这种模糊的上班、下班界限中习惯性无视劳动者的额外付出。 

回到本案,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毫无疑问,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认定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因工作而致伤致残甚至身亡应当获得赔偿,是一项重要的劳动基准标准,也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更明确划定了法律的保障边界,对于今后类似案例具有典型借鉴意义。 

劳动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个案的胜诉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对新业态劳动保护的认知,但不能止于个案。毕竟,新业态劳动保护,既需要以案释法,更需要与时俱进优化现有法律法规,及时补上劳动工伤认定的“短板”,如明确新业态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将以微信等在线工作方式加班猝死纳入工伤认定范畴,为劳动者提供更周到的制度保障。

作者:谢晓刚,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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