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 区分“制订和制定”的另类标准

2021-12-04 | 阅读 : 8797 | 下载量 :0 投诉 0  

一直以来,对“制订”和“制定”的区别,争议不断。笔者在某知名数据库里检索后发现,对二者的讨论有几十篇文章,其“热度”可见一斑。笔者通过考证并参考各方观点后,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参考。 

《现汉》对“制订”的解释是:“创制拟定:~计划。”对“制定”的解释是:“定出(法律、规程、政策等):~宪法|~学会章程。” 

对二者的区别,目前主要有两大观点,一是根据搭配对象重大与否而定,暂且取名“对象说”,基本依据是《现汉》对二者的释义。另一种按时态区分(“时态说”),认为“制定”侧重于“定出”,强调动作的完成,即完成时;而“制订”则侧重于动作的过程,即进行时或将来时。 

细究后发现,上述观点都有模糊地带,或者说与实际应用有出入。比如,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出台规章制度,并非法律法规,按“对象说”应该用“制订”。但在《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董事会职权中,有一项是“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方案、计划的出台,按“时态说”都是将来时,应该使用“制订”,但使用的都是“制定”。如:“制定本规划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 

综合上述观点和相关资料,笔者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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