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行为的处理办法

2024-03-28 | 阅读 : 268 | 下载量 :7 投诉   

为进一步建立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经支队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有下列情形的,均视为跑官要官行为:

1、以谋取职务职级调整为目的,找有关领导或其他人员帮助说情、打招呼;

2、以谋取职务职级调整为目的,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出钱出物帮助活动、疏通关系;

3、以谋取职务职级调整为目的,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等机会,借人情往来名义给予有关领导或其他人员礼品、礼金,以及安排消费娱乐活动;

4、以谋取职务职级调整为目的,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便利为有关领导及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5、以谋取职务职级调整为目的,利用掌握的个人隐私等信息,要挟、恐吓有关领导干部;

6、以谋取职务职级调整为目的,用资历、资格、业绩等为由,反复纠缠有关领导,无理取闹;

7、以谋取职务职级调整为目的,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投机钻营。

(二)有下列情形的,均视为买官卖官行为: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留任等为目的,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贿行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留任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的,均视为拉票贿选行为:

1、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

2、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

3、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

4、在选举中贿赂与会人员的。

二、建立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情况信息“特别监督档案”

政治部门要在全面收集整理干部涉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规用人问题“线索库”和有关人员“特别监督名单”,为深入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行为提供重要依据。

(一)多渠道收集信息

1、群众举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信访部门的来信来访以及互联网上收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规用人情况信息并进行甄别。

2、有关专项监督工作。从巡察、工作检查、举报反映调查等过程中发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情况信息。

(二)建立监督信息档案

1、建立“线索库”。以信访举报收集到的信息为基础,建立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情况“线索库”。对查实的有关人员信息,列入“特别监督名单”;未查实或线索不具体未查核的,列入“线索库”待查,高度关注,适时进行查核认定。

2、实行污点记录。对选人用人过程中发现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行为的,政治处要及时记录在案,不得提拔。

4、加强信息档案的管理。要安排专人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杜绝泄密等情况的发生;探索研究开发软件,建立电子档案,以方便信息的储存和查询。

三、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行为

政治处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者必须从严、从快进行组织处理,对违规用人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对跑官要官行为的组织处理

1、对跑官要官、帮助他人跑官要官、封官许愿的,一律严肃批评教育。

2、对查实的跑官要官人员,已列为考察对象的,一律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拟提拔调整的,一律停止提拔调整;已提拔任用的取消任职决定;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3、是党员干部的,一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4、是组织人事干部的,一律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5、在跑官要官中涉嫌买官卖官等违纪违法的,一律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二)对买官卖官行为的组织处理

1、有买官卖官行为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达到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坚决防止有买官卖官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

3、正在调查和侦察的案件中涉嫌买官卖官的人员,在问题没有彻底查清之前,不得作为提名人选。对查实的买官卖官人员,一律不得作为提名人选,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4、对发现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买官卖官问题,尚未作出组织处理的,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书或审判机关的判决书,抓紧作出组织处理。

5、因买官卖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党委、支部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凡涉及买官卖官人员的提拔使用,一律不予审批。

6、实行买官卖官人员选拔任用过程倒查制。对提拔任职前就有买官卖官问题的,支队纪委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一经发现有买官卖官等问题人员“带病提名”、“带病当选”或“带病提拔”进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要抓紧采取措施,坚决进行纠正。已列为提名人选的,要坚决取消;已经当选或提拔的,要调整出班子。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拉票贿选行为的组织处理

1、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2、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四、建立健全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行为的落实机制

支队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形成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行为的合力。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总结教训,探索规律,建立健全制度,努力形成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行为的落实机制。

(一)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支队纪委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判等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做到日常信息定期沟通、重要信息随时沟通,及时了解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决定书、审判机关生效司法判决和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案件中涉及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情况信息。在工作中了解到上级党委、同级支队管理的干部涉及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的情况信息,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建立案件协查机制。支队纪委对群众反映或有关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问题举报,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的配合,共同协商查核措施,共同查办重大案件,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坚决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行为。

(三)建立查核专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网络、手机短信、信访举报平台,实行专人值守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实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查核专办制度,支队纪委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认真进行查核,做到发现一件查核一件,查实一件处理一件,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四)建立舆情引导机制。要高度关注反映选人用人特别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问题的舆情,对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上反映的问题,要迅速了解核实,迅速公布真相,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混淆视听和造成不良影响。要坚持查实一件,通报一件,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案件查核的具体情况。对社会关注度高、媒体热议的有关案件,要适时稳妥地向社会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五)建立考核督促机制。把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行为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包庇、纵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通过严格考核,形成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问题的持续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各级党委、党支部要把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问题作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把日常干部选拔任用中有效防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和干部集中调整、主题教育等关键时期的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毫不松懈地推进整治工作。

(一)增强监督合力。支队纪委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用人问题,要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

(二)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整治工作宣传教育,督促领导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抵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要充分运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警示广大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三)强化督促检查。综合运用自查、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规用人等问题。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违规用人整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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