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带武器”还是“配带武器”

2023-09-18 | 阅读 : 6283 | 下载量 :0 投诉   

    在法规或其他文体中表述“携带武器”这一语义时,常有 “佩带武器”“配带武器”两种动宾结构的表达方式。


    在一些有关武器配备和使用的法规中,常有“佩带武器”的表述。比如,《海关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也曾制定颁布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但是,在军事语境尤其是在军事法规中,表述配备、携带武器时,主要使用“配带武器”的动宾搭配方式。


    在现行的《内务条令(试行)》中,有3处使用了“配带”这个动词,所支配的宾语均为“枪支、弹药”或“武器装备”。例如: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在《军语》(2011年版)的释文中,也只有“配带”这一动词与武器装备类宾语搭配的情况,而无类似“佩带武器”的说法。


      以上情况表明,从法律语言的角度看,“配带武器”这一动宾短语,多出现在军事法规中,而“佩带武器”这一动宾短语,则多用于其他法规。那么,在法规中表述携带武器相关语义时,究竟应该用“佩带武器”还是“配带武器”呢?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佩带”一词义项之一的释义是:“(把手枪、刀、剑等)插在或挂在腰部:~武器。”这一释义指出了使用“佩带武器”这一动宾短语的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适用于手枪和刀、剑等短兵器;二是适用于插、挂在腰部


    从社会语言生活的实际用法看,人们似乎并未受到《现代汉语词典》释义的限制。比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就有“佩带长枪”一语。

  
    在实践中,还存在把手枪放置于腋下枪套、腿部枪套中等情况,这些部位都离“腰部”还远,但凭什么说这就不是“佩带武器”呢?

   

 (虽然没有“插在或挂在腰部”,但这也算是一种“佩带”方式吧 )


    

(这把手枪确实离“腰部”远了点儿,这算不算是“佩带手枪”呢?)


    看来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佩带武器”这个动宾短语有时还真是不太好用。


    再来看看“配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没有收入“配带”,但《汉语大词典》收入了这个词,并将其解释为“配备携带”。


    根据“佩带”和“配带”的语义,笔者认为当用于支配武器装备类的宾语时,还是以使用“配带”为宜,军事法规中的用法是正确的。理由有四:


    其一,“佩带”一词习惯上适用于支配短兵器,但“配带”却不限于武器长短。


    正如《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所述,“佩带”适用于“手枪、刀、剑等”。而“配带”一般没有这样的限制。比如,“佩带手枪”是常见的说法,但“佩带机枪”的说法就不多见了。如果把动词换成“配带”,即便宾语是“火炮”,也是说得通的。因此,当用于支配武器装备类宾语时,“配带”比“佩带”的适用范围更广。

    (扛着这么大的家伙,您说是用“佩带”还是“配带”合适)

     其二,“佩带”一般指将短兵器放于腰间,但“配带”却不限于携带方式。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认为,“佩带”通常用于表述指把短兵器“插在或挂在腰部”。这是人们在使用词汇中逐渐形成的普遍认知。“腰间”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佩带”一词在支配武器装备类宾语时的作用。而“配带”则没有这样的限制,适用于把携带的武器装备放置于任何位置。换言之,“佩带”仅适用于表述把武器“带在身上”,而只要是携行的武器装备都可以称作是“配带”


(这就是直升机“配带”的舱门机枪) 

   

    其三,“佩带”的重心在于“系、带、挂、别于身上”,而“配带”的重心则是“配备、携带”。


    “佩”从人从凡从巾,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大带佩也,谓佩必系于大带也。”从这个语素义看,“佩带”一词带武器装备类宾语时,侧重用于表述将武器装备系挂于身上。而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配带”的语义是“配备携带”,并无与携带方式相关的语义。因此,从携带方式上看,“配带”也比“佩带”有更为广泛的适用性。比如,当把手枪置于装具箱中携行时,可以说是“配带”,但不宜说是“佩带”。


 (放置于这种装具中携行的手枪,可以说“配带手枪”,但不能说“佩带手枪”)


  其四,“佩带”一般含有规范携带的意味,但“配带”却通常不具规范与否的语义色彩。


    当用于支配武器装备类宾语时,“佩带”往往具有规范携带的含义。《内务条令(试行)》中有3处用“配带”支配武器装备类宾语,但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却使用了“佩带”:“着作训服佩带武器装具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一用法有一定道理。因为这里的“佩带”是用于规定着作训服时武器装具的随身携带规范但是,“配带”却可以包括所有的携带方式。比如,侦察员把手枪藏于怀里或口袋中,就是一种隐匿的“配带”方式,但也不宜说是“佩带”。


    (这是“配带手枪”还是“佩带手枪”?)


     除了以上几点理由以外,还有相关语用历史可以追溯。其实,“配带”一词较早就用于表述支配武器装备类的宾语。在《续修大清会典·兵部·职方清吏司》中,就有“内洋商船及鱼樵船隻,概不许配带礮械”的表述。“礮”就是现在的“炮”。在这一表述中,连“礮”(炮)都是可以“配带”的,可见“配带武器”比“佩带武器”有更宽泛的表述空间。


    总之,在军事法规中,多使用“配带武器”这样的动宾短语是有充分理据的,最重要的是,“配带”这个动词具有“佩带”所没有的“配备”的含义,同时在可支配的武器装备类型和携带方式上都有较为宽泛的适用性。换言之,对武器的“配带”方式可以包括“佩带”,但“佩带”一词却涵盖不了所有的‘配带’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讨论提出的观点并不意味着“佩带武器”就是错误的动宾搭配方式,在特定语境中,当仅用于表述可系挂、放置于身上携带的小型武器装备时,是可以使用“佩带”的。不过,在法律语言中还是应当统一、规范表述


   当然,以上所述“佩带”和“配带”的使用,是针对在法规中表述携带武器这一语义时,使用哪个动词为宜而言的。汉语词汇和语言表现手法是丰富多彩的,实际语言应用中还有“携行”“携带”等多种用法。文学语言中的用法往往更为形象生动。比如,对于下图中这个贼眉鼠眼的大分头,人们通常会说“这家伙挎着一把盒子炮”。如果哪部作品中说“他佩带(配带)着一把驳壳枪”,那就“规范”的有点滑稽了。

  作者:庶民

  来源:止弋敬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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